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宋飞(15)
基于前文已探讨到的政府法制机构的组织地位,我们不难发现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介于政府工作部门和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之间游离不定,暂且算作政府组成单位来考虑,也是需要行政编制和财政编制的,也应发放公务员证,纳入组织部和人事局的发证范围。这看上去是件好事,但由于公检法部门比照事业单位管理,实际待遇比较优越,而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使用行政编制,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因其工作性质是监督行政执法,其公务员职务类别应为综合管理类,而非行政执法类,故公检法的预算收支全拨的一套优惠政策,同为法律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却不能享受。
3、政府法制机构的经费保障
针对前文所引用的《湖北省县级政府复议机构调查报告》所介绍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在解决好法制机构的编制问题的前提之下,将政府法制办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参照公检法等部门列入部门预算,法制办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专项经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专项经费、行政诉讼代理专项经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法律学习培训费、行政执法监督专项经费、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项费用。目前在某些省,国税、地税、土管、交通、统计等行政执法部门已实现了电脑数据库全省联网,而作为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却没有实现省内信息资源共享。办公电脑和交通工具的配备,是加快法制机构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以适应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因此工作用车、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影、录像机等设备也应尽力配备。建议建立全国法制系统内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制机构建设。
(五)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问题及工作中存在的隐患
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务层次的分类,结合我国实际,国务院法制办为省部级正职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为厅局级正职单位,市政府法制办一般为县处级正职单位,县级政府法制办一般为乡科级正职单位。
在处理行政机关间的权限冲突时,政府法制机构作为一个专业、独立、超然、权威的机构负责协调工作。通常由于法制部门有职无权,缺乏权威性,协调无果,再加上法制部门在先行体制下规格与行政机关不相上下,行政部门首长更是轻视其作用,有人将此现象形象地称为“强势部门制造矛盾,弱势部门协调矛盾。”在他们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还需要政府办公室或者秘书长甚至更高层面的领导进行协调。为强化其权威,可提高其地位和规格,由政府行政首长的常务副职担任法制机构的负责人。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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