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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宋飞(9)
(3)有的领导干部把法制机构当作收拾残局的工具,决策问题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限入“两难”境地。
(4)有的不关心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不关心其政治进步,使一些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法制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
3、法制机构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结合前文所述,在现有这种体制下,一些政府法制机构由于地位偏低,职能偏软,力量薄弱,往往出现以下情况:
(1)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工作,只有以政府名义审理案件和草拟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最终决定权仍在政府。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只能责令其限期履行,而行政执法机关因法制机构级别不够分量,不听你的,却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像东北一些地方行政相对人选择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甚至还大大超过行政复议案件数量。
(2)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如有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仅能对林业的林权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国有及集体土地确权、港口、码头的审批事项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有的地市级政府甚至将一些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交给政府公交科去办,大大削弱了法制机构的监督职能。
(3)政府法制机构的政府应诉工作开展缺乏软硬件保障。如对异地审理的案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经常因没有交通工具而无法出庭应诉;政府聘请的律师拿代理费,而法制机构随同应诉的人员却没有专项的应诉经费,致使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聘请的律师产生抵触情绪⑽,有的甚至干脆推掉此项职责,让
政府直接请律师出庭了事。
注:⑽白冬红(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载广东律师网2007.6.19
(4)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马虎应付,敷衍了事,如审核把关工作作得不深不细,致使文件粗制滥造;有的屈从于上级领导压力,不敢坚持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出现违法条款;
(5)集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活动数量偏少,范围偏小。一些政府法制机构每年仅开展1—2次执法监督检查,有的甚至几年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而且将主要精力放在城管、规划、公安、建设等大的执法单位,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造成依法行政发展水平的不平衡。
(6)政府法制机构由于受各种原因的限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往往是对“事”不对“人”,即就事论事,对事处理多,对人的处理少。对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结果往往是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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