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移民局看美国移民法中的人权问题/虚风子(3)
用契约法来打移民官司现代可能不太多了)及与大清政府的
公约等等。最高法院不为之所动,众口一矢地维持了原
判。判词说"排外之权为宪法所赋美国政府主权之一。此权
政府可依理因时因国家利益而行使,不得因任何人而放弃
或限制。"至于政府在1888年10月一日所发的签证之类的文书
,法院说"政府可随意随时随心收回。"查参平最终想必是被
打发上船回了中国,关于他的生平如今除了美国案卷中所提
供寥寥数笔外,也已所从所考。更没有人知道他后来是如
何面对这十二年在异国的艰辛努力因美国政府机构的无
理而化为旧金山港湾中的泡沫这一无情打击的。如果有人说
他后来加入了义和团,那可能一定也不会太让人吃惊吧。
另一起与此相似的名案是王文(音译。WongWingv.U.S.163U.S.
228)案,不同的是它发生在一八九二年的密西根州。王文
也是中国劳工。1892年5月5日,美国通过了一项《禁止华工
入美案》,其中规定从该法生效起一年内在美华工都得登
记,违者一但查出,劳动教养的干活,然后潜返原籍。(现在
美国国会好象又有人在提议让所有的外国学生、或某一种
族的人都去移民局登记。历史真是在不同的背景下反复重
演的一重戏呀!)这王老先生八成是打工挣钱太忙,又不识
字读报,把登记之事给耽搁了。结果让海关给抓起来了。虽
没定个"恐怖分子"的大罪,可还是被关进了底特律改造所,
准备先罚六个月的强劳动,再驱逐出境。王文不服,一咬
大辫就控告了政府。结果象查先生一样,也是两战两负,最
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战区。美国法院虽然觉得把王先生当
刑事罪犯一般,不经司法程序,就剥夺其财产并罚强劳改造
有违宪法,但仍然肯定了拘禁之必要。法院说"国会(立
法)驱逐(华工)出境,并赋权行政官员执法,皆在宪法权限
之内。···拘禁乃驱逐外人(aliens)之必需手段。···驱赶外
人(无论其类)之绝对或有限之权,无论战时与和平时期,
乃一主权与独立国家之内在不可分割之权。国会驱逐(外
人)权可完全通过行政官员进行。"
从查、王两案的经过及诉讼结果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待外
国人、移民问题的处理方法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蒙
一半睁开的那只眼。法院裁决同当时的政治气氛有极为
密切的联系。在十九世纪末一片反华排外的热浪中,被迫
害被剥夺权力的移民极少有胜诉的。一般处理移民案的依据
是国会有宪法之权制定移民法,政府机构(如移民局)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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