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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移民局看美国移民法中的人权问题/虚风子(5)
麦哲案维持了政府(移民局)对移民处置(包括无限拘
禁)的绝对权威与合法性。80年代移民局拘留了数前往美国
的千名古巴船民,由于古巴政府拒绝接受他们回国。移民局
就把他们无限期地拘禁起来。
移民法将一般把象麦哲及古巴船民这类移民称为"可驱逐
"(excludable)类移民,以别于"可解递"(deportable或removable)
类移民。可驱逐移民是指没有进入美国国内在边境就被移民
局拘禁的移民,由于他们没有踏上美国国土,所以法庭认为
他们不受美国的宪法及其它法律的保护("宪权止于国境"),
因而他们即使无罪,无限期拘禁也不是违宪违法的。可解递
移民属于已经在美国国内但犯过罪按有关移民法案应解递
出境的移民,他们基本上包括所有除美国公民以外的所以
外国人(有绿卡的,没身份的,或持有各类签证的移民)。他
们即使从理论中应该受到美国宪法及其它法律的保护,但在
实际上被无限拘禁的这类移民也大有人在。
2001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决断了在美国移民法上有重要
意义的一个案件:马金候(KimHoMa音译。AttooorneyGeneralv.
KimHoMa)讼司法部长(121S.Ct.249)。此案是对两件情节相
似的移民案的合并裁决。马金候1977年生于柬普寨。两岁
时随家人入泰国及菲律宾的难民营,七岁后到美国。1995
年,"年小志高"岁方17的小马"金猴奋起千钧棒"卷入一场帮
派的枪战,后以杀人罪被判入狱38月。服刑两年后被释交
移民局看管。按移民法犯有马这类重罪的人属"可解递"移
民,依有关《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一
般应在90天内就应"遣送原籍,"超出90天,除非有特别理由,
应允许保释。但由于柬普寨与美国没有遣返条约,柬普寨不
愿收回这"金猴"(估计改名"熊猫"也没用)。美国移民局左右
为难,送出去没人要,放了又怕"逃之夭夭""危害社会",就只
得先把他继续关起来再说。"金猴"在移民局那"八卦炉"里
已经炼了两年多了,那还受得了那份罪。遂状告政府并不顾
两战(地方法庭、上诉庭)两怕一路打将上了美国最高法
院。政府说依据《移民国籍法案》,政府有权根据各移民具
体情况(狱中表现;潜在危害;再犯可能;逃窜藏匿等),决
定是否允许交保释放。美国法院经激烈辨认,以5:4作出判
决。指出《移民国籍法案》对等解递移民的拘禁条款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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