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若干法律问题/盖阔(11)
优先选择诉
知悉权原则 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
讼救济原则
证据的重要来源
为了阐明本文所主张的观点的合理成分,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做理论分析:
⑵、案例:王先生是某公司经理,是个瓷文化爱好者,于1999年7月在《XX报》上看到一则广告,全文如下:“XX旅行社,为了答谢广大旅游者的厚爱,将在8-9月举行黄金旅游月活动。在本旅行月内,将增设瓷文化旅游专线5日游,届时您将领略到瓷都景德镇宜人风光,陶醉于中国博大精深的陶文化。此旅游线路总共费用是XXX圆,您可以享受8折优惠,后期付款,陶瓷街购物是您固定的游览项目。”
王先生被瓷文化旅游专线和廉价的费用所吸引,毫不犹豫地就参加了瓷文化旅游团。但是结果,确是出乎意料的。导游不是本地人,而且对景德镇毫不了解,更不用说对瓷文化的解说,迷路、绕远是常有的事情。旅游景点少的可怜,陶瓷街购物却占了旅游时间80%。最后交费的时候确是全额,根本就没打折。王先生同XX旅行社理论,结果旅行社告诉他,他没有在指定的陶瓷街购物,所以不能享受打折服务。其他人,因为购物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也不能享受打折服务。最终,文化旅游成了精神疲惫游、沮丧游。
结合本案例分析:第一,根据强调知悉权原则,王先生如果在参加之前弄清楚广告中的优惠是否附加条件、“陶瓷街购物是您固定的游览项目”的真正目的、服务的标准、导游的素质极其旅游的具体线路,显然就可以避免“精神疲惫游、沮丧游”的发生。归根结底,是王先生忽略了自己的知悉权,导致了客观损害的发生。第二,如果实行旅行社虚假宣传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一方面,旅行社是不是能够自我督促、自我检点自己的宣传行为,刊登摸棱两可的广告;另一方面,是不是也可以惩罚这种欺诈行为,使行为者“得不偿失”。我们相信如果实行旅行社虚假宣传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上述损害是能在一定范围内避免的。第三,王先生找旅行社理论,实际上是想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结果确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合理及时的保护。如果坚持诉讼为先原则,通过法院解决问题,也假设法律法规中有保护旅游者精神感受的相关规定,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就能得到合理及时的保护。旅行社的消极态度是不是相应的变得主动、积极。本案例的法理启示,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我们相信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宪法》精神的贯彻,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必将得到及时合理的保护,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者的矛盾,必将最终得到合理的解决,全面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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