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若干法律问题/盖阔(9)
五、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
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虽然,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施,但是侵权损害和旅游争议却客观存在。根本消除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但是“亡羊补牢”却行之有效。
在人类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对解决冲突的要求不同,因而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也不完全相同,但是总的说来“私力救济”是社会冲突的最简单最原始的解决方法,包括调解、仲裁。当“私力救济”力所不及时,社会主体对冲突的解决转而求助于“公力救济”,即诉讼。于是,随着“私力救济”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历史上的消失,作为“公力救济”象征,诉讼变成为备受人们青睐的解决社会冲突的重要手段。
㈠、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现存解决旅游争议和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几种主要方式。各种解决方法都是利弊并存,而诉讼是现存几种方式中最有效有利的环节和途径。诉讼解决方法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诉讼不同于其它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一,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具有国家强制力。
诉讼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但是,无论是那种诉讼,受理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因而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协商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自助的行为;调解是当时人自愿接受具有威望和信誉的第三人居中协调;仲裁则是当事人根据事前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定,将争议交由仲裁机关仲裁,但是仲裁机关属于民间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协商、调解及仲裁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第二,处理决定的形式不同。
诉讼的处理决定形式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决,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协商是当事人自助的行为,处理决定形式是双方达成的、没有强制力的协议,由双方自愿履行。调解是调解协议,也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处理决定的形式,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协议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诉讼的程序性最为严格。
诉讼的进行必须按照国家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除了仲裁是按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它几种处理方式对程序的要求并不是十分严格。在仲裁程序中实行的是“一案一庭制”,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了案情清楚的案件以外,通常要开庭一次以上,这就有利于查清案情真相,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四,诉讼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最后的环节和途径。
当事人协商、调解来解决争议和纠纷,如果和一方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都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是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诉讼与协商、调解及仲裁相比,诉讼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最后的环节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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