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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一次性筷子该由谁来查处/韩怀忠(2)

  其次,自2004年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后,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是食品卫生法的唯一执法主体。根据分工,卫生部门只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而将初级农产品监管、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的监管权分别交给了农业、质检和工商部门,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但上述分工只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段,食品安全是否包括与食品相关的产品安全,在理解上仍有歧义。如果包括与食品相关的产品的话,对该类作坊的监管和查处应属质检部门,如果不包括的话,对该类产品的监管则落入空档。目前有案可查的对该类产品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7月18日发出的“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该通知和相关通则规定,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质检部门已开始着手对该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实施监管。

  第三,虽然该类作坊不同于生产企业,但对于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属于各级质检部门是毫无疑义的。国家质检总局曾以“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并明确界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指固定从业人员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产品目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虽然对于一次性筷子等与食品相关的产品是否列入了产品目录,我们不得而知,但既然质检部门已监管了生产企业,没有理由不监管作坊。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包括一次性筷子在内的食品用工具、设备等规定了要求并制定了罚则,为了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空白和盲区,对此类与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仍宜按食品监管的分段原则予以明确。本文涉及的一次性筷子生产作坊,当由有管辖权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而对销售业户和餐饮单位,则分别由工商和卫生部门分别进行监管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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