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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叶祖怀(4)

3、增强抗辩意识
抗辩式的庭审采用控辩双方交叉讯(询)问、示证、质证的方式,相互对抗的气氛明显增强,庭审变得更加激烈、精彩。但目前,很多公诉人还未树立抗辩意识,关键时刻,未见公诉人有适当的对抗性反应。辩护人因其法律之外的约束较少,往往更加放得开,在庭上口若悬河,咄咄逼人。相对而言,公诉人则顾虑较多,不敢与辩护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锋,显得英雄气短。当然,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增强庭审的可观赏性而故意制造与辩护人的对抗情绪,但刻意地回避矛盾,一味地温文尔雅,并不意味着就会有好的出庭效果。适时出击,义正辞严,据理力争,不仅可以表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和正义,更能显示出公诉人惩恶扬善、维护法制的信心和决心。

三、树立必胜信念,克服畏难怯庭心理

作为公诉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勇于面对和克服各种困难,树立必胜的信念。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进而不断强化自己的心理优势,为顺利地完成公诉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 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如果把公诉作为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它对于公诉人有着非常高的综合素质要求,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外,它还要求公诉人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公诉人要通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总结、积累,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针对公诉这一职业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律知识是公诉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知识。它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及其它相关法律。
(2)要了解和掌握各种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由于法律条文本身难以规定地更加详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歧义,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诉人应熟练掌握和运用。
(3)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这是目前公诉人的一个弱项。作为一名专家型的公诉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不了解法学理论动态,不能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就不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2、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有的公诉人不善于对庭上出现的情况及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而是机械地、被动地应付,辩护人发表了几条辩护意见,公诉人就答几条,这完全没有必要。我们首先应当将辩护人的观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尔后分清主次,哪些是必须详细予以答辩的,哪些是可以点到为止的,哪些是可以完全不予理会的,这样才能抓住重点,将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说清说透,而对那些不涉及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则可以一语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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