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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叶祖怀(5)

3、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不能有意识地、熟练地运用法学逻辑规则,当然地推导出我们所要证明的结论,也是公诉人出庭时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公诉人甚至意识不到逻辑推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出庭公诉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任何人要想得出某个结论,都有一个思考、判断的过程,而要思考、判断,就离不开推理。关键是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是否真实,是否遵循了逻辑规则,得出来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因此,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逻辑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公诉人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必不可少的。

4、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庭前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案情越熟悉,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预测得越全面,心里就越有底。但经常还是有预料不到的情况出现,比如有的辩护人的辩护角度很独特,事先没有料到,或者庭上出现了突发性的、又需要公诉人当庭决断的新情况,如庭审中出现程序性问题,怎样提出来?不被法官采纳怎么办?被告人当庭翻供,而且指证司法机关搞刑讯逼供怎么办?辩护人突然向法庭提交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怎么办?法官控制不了法庭局面时怎样办?等等。很多公诉人存在怯庭心理,都是因为担心庭上出现预想不到的场面自己难以应付,这就要求公诉人有临场应变的能力,做到临危不乱,冷静沉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思考出相应的对策。采取何种应对方案效果较好,需要公诉人在出庭实践中多研究、多思考,总结出其中的规律,用以指导办案。

5、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有较好的口才是公诉这一职业对公诉人最基本的要求。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思维中,而是需要用规范、严谨、简洁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好,对出庭会有很大的帮助,但出庭公诉毕竟不是参加演讲比赛,公诉人不能照着事先写好的稿子去宣读或者背诵,而是必须要学会现场组织语言。
出庭公诉是一项法律活动,公诉人在庭上的发言要注意运用“法言法语”。法律语言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和庄重性的特点,所以不能信口开河。“违约”、“违法”、“犯罪”不能相互替代,“大概”、“可能”、“也许”不能乱用。前后矛盾、重复、拖泥带水不行,用词过于艺术化也不行。但是,规范严谨并不意味着枯燥,简洁庄重也不意味着沉闷。我们还要注意研究和运用能够增强语言表达效果的方法和规律一一修辞。它包括:(1)词语修辞,如口语和书面语言,褒义词和贬义词。(2)语音修辞,如节奏、语调、音调。一篇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公诉意见,公诉人用快慢适当的语速、抑扬顿挫的语调发表出来,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3)修辞格,如排比、反诘、层递等,灵活恰当地加运用,可以强烈地烘托气氛,感染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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