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刘成江(14)
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要发挥有限合伙的融资功能,就必须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而首先是要设计出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有限责任是吸引投资者投资的一个重要要素,但其对价是放弃对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权。有限合伙的无限责任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的债务权益角度考虑的,而不在于其增强了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约束。有限合伙人的盈亏全假普通合伙人之手。如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而又不至于破坏有限合伙最基本的属性,是立法中需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以为,应在立法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利润分配权;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这是有限合伙人维护自身利益,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行为的一项重要权利。另外,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一定的参与权,主要指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建议权和咨询权。为了避免加重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可以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有限合伙可以实施而不被认定为参与合伙事务的行为。
四、有限合伙的解散与转变
有限合伙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因素,在制定有限合伙法中,应强调其存续的长期性,保障其稳定性。因此,在规定有限合伙解散的事项的同时,应参照美国的作法,规定如: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或合伙协议规定有不予解散的条款及有限合伙证书的授权时,允许有限合伙不予解散。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合伙制度已经在中国大地上破土而出,并且这种企业形式还为解决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其不仅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是对我国现有的企业形态的必要补充。因此为了实现资本与经营管理知识的紧密结合,向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备选企业组织形式,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国际惯例与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经济得以更快的发展,才能使中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我们相信中国的未来将会更加的美好!
参考文献
[1] Arthur R. Milier, Thomas L. Grossman: 《Business Law》, Scott, Foresman andCompany, 1990 edition.
[2]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16)》
[3] 陈年冰:“论合伙企业的财产”,《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 年第 3期,第 31—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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