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观超过要素的运用为切入点/苏丽娟
以客观超过要素的运用为切入点
苏丽娟 艾阳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财产共同犯罪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历来学说众多,但学说讨论的前提是各个共犯对犯罪总额或参与数额明知,实践中有些案件是各共犯对参与的犯罪数额的主观故意并不统一,这种情况下共犯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就是本文讨论的问题。以下的案例就是这种案件的典型案例:
甲为某公司铜雕部技术总监期间,总裁到铜雕部检查时说公司资金紧张,让甲管理人员乙负责将车间内的紫檀木卖掉100多根用于周转。甲发现紫檀木价格相当高,就想利用卖紫檀木的机会捞点钱,打算将20根的钱占为己有。甲和乙说我们多卖几十根,可以分不少钱,乙同意。甲又向秘书丙说,咱们向公司报点,私下留点,丙也同意向公司少报。甲让丙联系到买家,一共卖170多根,货款398000。甲要了乙的农业银行卡,让买家把钱打到乙卡上,甲给了丙8000元,告诉丙他们每人分8000元。甲对乙说咱们每人得6万,已经给了丙8000元,甲让乙从卡上转33万元到甲妻殷某帐户上,乙卡里留了6万元。后甲请假说自己有病回老家南昌市。乙多次打电话问甲这钱怎么办,甲说这钱就不退公司了,丙也给甲打过几次电话,让上报公司,甲没理她。后乙向公司交待此事,公司报案。
本案甲的犯罪数额就是犯罪总额398000元,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关键是乙和丙犯罪数额的认定。有人主张乙、丙的犯罪数额都是398000元。有人认为乙、丙并不知道甲会将剩余的全部价款侵吞,以为他只是向公司少报一部分,把檀木款全部侵占,超出了乙丙二人最初的意图,因此对乙丙二人以犯罪总额定罪有失公平,三人的犯罪数额应是他们分得的赃款数额。还有人认为乙丙的犯罪数额是分得赃款数额,而甲由于掌控整个犯罪过程,对犯罪总额负责。另有少部分人认为,甲的犯罪数额是398000元,而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犯罪数额超出了乙丙的主观故意,乙丙不应对此负责,丙认为每人分8000元,她的犯罪数额就是24000元,乙知道丙分得8000元,认为自己和甲每人分60000元,犯罪数额应该是128000元。
这个案件是本文探讨问题的典型反映。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对所参与犯罪的数额的主观故意不一致,在参与的同起犯罪中,部分共犯实施犯罪的数额超过其他共犯认识的数额,将如何认定他们的犯罪数额?
二、对犯罪数额主观故意不一致的行为定性
各个共犯对犯罪数额的主观故意不一致,如上述案例中,甲对犯罪数额主观故意是398000元,而乙是128000元,丙是24000元,其中是否涉及到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问题和实行过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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