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探析/梁栋杰(10)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关于法官的任用制度。
二是改行政任命方式为司法任命。
目前,我国法官的任命方式与行政任命同法同步。就基层法官的任命而言,审判员的任命程序是:首先由组织部门考察,再报该地区常委会通过后,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颁发任命状。这种做法的特点在于行政干预法官的任命,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化,也不利于发挥法官的智慧。因此,必须实现法官任命的司法独立化,即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是对现有法官进行异地交流和不定期的培训。
有些地区已经进行法官异地交流活动,异地交流主要是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之间的交流。实践证明,这种交流能够起到丰富法官知识和办案经验的作用。不定期的培训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并且从高级法院以上,都设有法官培训学院。问题是由于法院经费困难原因,这种培训所涉及的面很窄;多数法院的普通法官就享受不到,只有副庭长以上人员才能享受到。将整天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或所谓的办案业务骨干排除在没有机会去培训和学习的这种现象必须得以扭转,否则就可能影响智识魅力型法官所要具备的条件。
3·法官所具备的人格魅力
它是指法官应当符合司法理念和司法伦理即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而表现出来的魅力。它所具备的要素有良心、刚直和廉洁。
(1)良心
良心表现为一种内心深信,深信自己的言行要怎样才是正确的,只有按照自己深信为正确的去说去做,才能得到心安理得,所以良心具有辨别是非得失,取舍善恶的意识作用,对人们的言行往往能够发挥决定和约束的功能,当一个人的言行违背了良心常常会感到良心的折磨[ 贺日开著:《权威司法的宪政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良心具有自然的艺术属性即根据自己作为人所具有的愿望和体验写成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意识。
这里所说的良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良心,而是具有法官职业意义上的良心;按照日本学者伊藤正已的说法:“法官的良心就是公平无私的精神”[ [日]参见伊藤正已:《宪法》,弘文堂译,1982年版第553页—554页。]。英国的霍布斯认为:“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第一要对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一点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的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虑。[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20页。]”如果法官没有公平正义的心,就会导致对司法公正的践踏,就会利欲熏心;就会对案件产生偏见而不中立。另外,依照培根和美国大法官布伦南的观点:法官的良心还具有抑爆扶良、同情弱者的精神[ 参见[英]培根著:《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第194页—195页。]和非凡的耐心[ 宋冰著:《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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