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探析/梁栋杰(6)
第二、体制性障碍有待于消除
如前所述,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机构审理繁杂,又无统一规则可循,导致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体制混乱,各吹各的号,各有一首调。有时会出现一个案件既有检察院的抗诉、又有人大的督办双重情形出现,给法官加重了思想压力,使得案件监督混乱,不利于司法公正。一些领导们甚至直接指明让法官如何去办理所督办、检查的案件,他们只是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并非完全了解案情,何谈司法公正?
第三、司法资源短缺
在法院内部,法官短缺,特别是西部地区,法院经费不足等司法资源问题,也影响着司法公正,法官少而案件多,法官忙于从数量上结案,忽视了案件的质量,也就遗忘了司法公正。法院经费短缺,法官工资不能按月足额发放,法官生计受到威胁,不能安心工作,甚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吃、拿、卡、要当事人事件,不给好处不办案。法官经商在基层法院依然可见,某法院就出现这样的情形,老实巴交的法官在办案,有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官搞第三产业——赚钱。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确保司法公正确实是一个值得人们去深思的问题。
第四、司法观念对司法公正的制约
公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的淡薄,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能依法看待,以“自私观念”为重,为寻求“私利”而到处奔波,造成缠诉、不合理的上访,玷污司法公正。甚至一些法官自身法律素质和司法观念差,制约着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增强其司法观念;强化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构建思路
(一)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1·建立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有效体系
第一、不论是法院内部保障机制还是外部监督机制,都必须以司法公正的公开性、中立性、平等性、参与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为司法公正之目标,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改变现存的保障司法公正机构繁杂,各循其则,目标不统一的局面。
第二、司法公正的主体保障——法官职业化与建立法律职业制度
正如霍姆斯强调的那样:“只有熟悉与法律有关的历史背景、社会因素和经济情况的法官和律师,才能够适当的履行职责。[ Holmes,The path of law,Collectd Legal Papers (Harcourt,Brace,1920.)180,184.]”为确保司法公正,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律职业制度对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法律职业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其目的在于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及其他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