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探析/梁栋杰(7)
二是建立法律职业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
三是建立法律职业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性。
四是建立法律职业制度,有利于法院内部工作的分工和有序化,以及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相互理解。
五是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必要的[ 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7页—449页。]。
法官职业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从事专门的工作,即以定纷止争、解决表现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为职业,它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同。
二是具有独立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即不仅包括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包括实践素养、审理技能和经验,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
三是职业化还应当包括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即法官必须是具有高度在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刚直不阿,公正和有效的裁决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
四是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地位;一切皆决于法,只服从法律;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超脱于各种利益至上秉公执法[ 王晨光:“法官的职业化及精英化”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至于法官职业化的前提基础和途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改革并完善现有法官的遴选和任命制度,以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为准,完善现有法官的遴选和任命制度,将真正高素质的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
二是建立和完善现有法院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和理顺法院内部审判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以及后勤人员的关系,紧紧围绕审判,一切为了司法公正;
三是实行科学有效的诉讼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健全诉讼各阶段的监督制度,保障审判高效率、高质量,体现司法公正。
四是完善和强化审判长制度和主审法官负责制,使真正有才能、有学识的法官发挥其所长,保障司法的效率与公正。正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为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就要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法院网。]”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法官职业化的主要任务、原则、内容等进行了规制,应当在审判实践中予以落实和深化。
2·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构建的诉讼模式构造:集中审理与并行审理相结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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