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探析/梁栋杰(8)
所谓集中审理,又称继续审理,是指一个案件终了之前,持续、集中地继续言辞辩论,待该案件审结完毕,再审理其他案件的一种方式[ 参见张力著:《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313页—315页。];集中审理主义本身就是对程序给予尊重的一种表征[ 参见汤维建、刘静、许尚豪:“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趋势”,载《江海法学》2005年第2期。]。美国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所谓并行审理,就是同步处理多个案件,就各案而言,审理是断断续续进行的,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案件的数量,这种方式适合我国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但是往往忽视了对程序的司法公正性,注重了案件的实体和最终的裁判结果,不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也使得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死灰复燃。因此,构建集中与并行相结合的诉讼构造模式,是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构建不可缺少的途径。
(二)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
1·结合我国台湾学者的研究,法官需要具备的心理素质条件应当有以下[潘光旦著:《潘光旦文集》(5),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274页。转引自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1)仁爱
法官应当以仁爱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以启发当事人的良知与良心。法官不能刻薄寡恩,不近人情。古人云:哀敬折狱,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2)自我克制和沉着
自我约束,知所止,就会使人讲起了礼貌,进退应对有了讲究,言谈举止有了文野之分[参见蔡墩铭著:《审判心理学》,台湾水牛出版社1981年版,第611页—621页;周静著《自由心证与陪审制度》,台湾天山出版社1989年版第71页—75页。刘春梅著:《自由心证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209页。]。
在英国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年轻的法官向一位年老的法官求教,怎样做一个最好的法官。那位老法官的回答是:“你进入法庭前喝一口水,但是不要把它咽下去,等到休庭后你再把它吐出去,你就是最好的法官。”
“沉着绝对不是消极,沉着是不漏声色的积极;沉着不只是忍耐,而是活泼的力量的积累,与力量的培养。孟子所称‘所以动心忍性,益增其所不能’,和沉着的真义最为相近。”[ 陈乐民:《行己有耻与文明意识》,载《读书》1996年第4期第125页—126页。]
(3)谦虚
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相互尊重,不可与诉讼参与人发生摩察,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谦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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