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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陈昌银(3)
  二、从形式逻辑角度分析,“依法行政”是正概念,“违法行政”是负概念,它们之间是矛盾关系,均是“行政”的种概念。也许有人认为,它们之间是反对关系,还有一个“不当行政”夹在其中。我们认为,“不当行政”是“违法行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前提是具有违法性,可以包含于“违法行政”外延中来。
  三、在一些地方立法中,“违法行政”与“行政违法”的概念使用也是与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如: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违法行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书籍:
  1.《行政法学》,崔卓兰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8年12月第1版。
  2.《行政法学》,陈恺玲编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3.《行政法论》,杨平编著,甘肃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4.《行政法学》(第二版),张世信、周帆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
  5.《行政法基本问题研究》,孙振雷、张超、孙卫华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6.《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傅思明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7.《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姚锐敏、易凤兰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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