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QQ号、游戏卡、虚拟物的价值判断及其犯罪/王礼仁(11)
(三)盗窃虚拟财产定盗窃罪为宜——对台湾修改刑法理由之评价
大家知道,除了游戏账号和虚拟角色中的游戏等级之外,其他虚拟财产类别都体现为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如虚拟武器装备等宝物,都体现为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虚拟武器装备等以电磁纪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游戏帐号所有人对于虚拟武器装备等财产之电磁纪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虚拟武器装备等财产,即玩家可透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行为人窃取他人电磁纪录(虚拟装备、武器等财产),被害人就完全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虚拟装备、武器等电磁纪录之支配关系,即无法行使对自己所有的虚拟财产的使用、处分等支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虚拟财产完全已经消耗殆尽,如同没有。因而,虚拟财产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追回,但这如同现实社会的财产被他人盗窃之后,可以追赃一样,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同时,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之后可以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关系,可以任意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因而,盗窃虚拟财产,完全符合盗窃罪破坏原持有人对于财物之持有支配关系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特点。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只是物体存在空间不同,物体形态不同,盗窃手法不同而已,其基本原理和性质,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并非相互抵触,格格不入。相反,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特征相符,完全可以适用盗窃罪法条对其定罪处罚。当然,这只是针对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而言。如果不是采取秘密手段取得他人财产,或者并非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而是破坏他人对其虚拟财产的正常使用,如破坏电磁纪录(无故删除或变更他人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或者无故干扰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则应当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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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系2008年出版的王礼仁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修订版)内容节选 ,标题另加,文字内容稍有修改
[2]张五一《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中国法院网 ,2004-03-05
[3] 《QQ号盗窃案凸显法律空白 虚拟世界亟须保护》,2005年11月30日电子商务直通车 ,原载《深圳特区报》.
[4]《社科院:今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逾八十亿元》,中国新闻网,2006年01月12日,
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6/2006-01-12/8/6772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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