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性的实质/冯晶(11)
再者,我们或许还没有进入一个行为风险彻底无法估量的社会。但是我们确实在相当广泛的地方,已经进入无法对行为人进行估量的社会。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从对“陌生人”的不可预测性来看,这种社会是另一种意义上的“风险社会”。在此,一种对安全的追求开始变得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急迫。在我们的基本自由可以得到确定保障的时候,我们关注的就是安全。安全再也不仅仅是社会整体的强制,而是个体社会成员发自内心的渴求。并且现在,一种保险社会的理念甚嚣尘上。从物到人的生命,再也没有什么是不可保险的了。保险再也不仅仅是商业运作的成功典范,它已经变成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制度,一种“风险社会”下人们心灵的安慰剂。由此,行为本身在人们的一般视野里才是有意义的。并且现代媒体的无处不在,也使得我们在开始共享信息的同时,也开始共享犯罪带来的不幸。一个发生在世界某个角落犯罪的影响可能在世界媒体的喧嚣下放大无数倍。长此以往,媒体不是在提供信息以示警戒,而是一次又一次地磨练人们脆弱的神经。以致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本身都在人们的印象里变得模糊。于是我们应当强调这种行为及其造成风险的不正当性,从而恢复正常的社会理智。在此行为造成的结果即便不是毫无意义的,也只是次要的了。
简单继承18世纪启蒙思想之下激动人心的自由主义,对于历经工业化改造的现代社会,已经显得过于陈腐。法益侵害说对个体自由的宣扬不是立足于对自由主义理解性的坚守,而是基于一种历史经验的惯性,基于一种对自由就是进步的简单预设。诚然一个进步的社会必定是个体基本自由得到保障的社会,但是这些并不是全部。安全从来都是进步社会的题中之义,并且现在显得尤为重要。于是以规范违反说为基础的风险说,旨在以行为风险的引入,调和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的努力与其说是一种理论上的择中,不如说是对社会安全与个体自由的独立见解。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 (德)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
3. 克劳斯.罗克辛.王世洲译.《德国刑法总论(第一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法律出版社,2005
4. 周光权.《行为无价值之提倡》.载比较法研究,2003(5)
5. (德)乌尔里希.贝克.吴英姿,孙淑敏译.《世界风险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