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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孙开炎(12)
4、证据失权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失权规则,亦称证据失效制度,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
证据失权规则,具体而言,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应当尽其所能地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不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能为法院采纳而丧失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还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据失权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 证据失权制度实际上是对证据提出时间的限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保证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确立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1、直接审理主义原则
直接审理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和间接审理相对而言的,指的是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此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法庭开庭时,法官、当事人还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到庭参加审理活动;(2)参加法庭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法庭调查,认真听取法庭辩论,直接接触证据;(3)判决由直接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作出,并以庭审中接触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按照直接审理原则,只有在法庭中直接接受法官审理的证据才能被采纳;凡是未经作出判决的法官在法庭上直接审理的证据应当被排除。因此,从证据排除的角度看,可以说直接审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排除原则。采用直接审理原则,作出判决的法官可获得直接、新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印象,更有利于法官准确把握证据的价值和认定事实。
2、言词辩论主义原则
言词辩论主义是言词审理和辩论主义的合称。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相对立,指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质证、辩论、调查程序都必须以言词的形式进行。言词原则有两重内涵:不经言词辩论不得作出判决;只有通过言词辩论得以陈述和显示的内容,才属于判决的资料。 辩论主义在民事证据领域的主要内涵是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受到当事人提出证据范围的限制,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所提证据的范围,否则,法院不得依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处分权的表现。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遵循言词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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