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问题研究/孙开炎(2)
(一)西方国家冤假错案的原因
在世界上的每个国家不论其人权保护水平多高,也不论其法制多么健全,冤假错案都是不可避免的。唯一不同的是冤假错案的多少。人们应该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不要对司法机关过多的责难,任何对绝对完美的苛求都是没有意义的,人是一种不完美的动物,社会是一个不完美的集体,当然司法也是一个不完美的机制。在西方国家冤假错案也是层出不穷,但是比我们好的是对死刑案件几乎没有冤假错案,因为他们的理念是疑罪从无,宁愿错放一个可能的罪犯也绝不冤枉一个可能无辜的人。这也是我们国家为什么出现冤假错案时给社会的震撼是那么的大,对司法的信任也是那么的脆弱。因为任何无辜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聂树斌” 、“佘祥林” 、人人自危,一想到这,人们对司法怎么可能有信心?《环球时报》记者在总结德国法官错判案件的原因时指出三点原因:第一是目击证人的失误。这是由于目击者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而造成辨认失误。第二是警察或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第三是强迫供认。其中主要就是警方诱供或者刑讯逼供。自 1970 年以来,德国基层法院中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法官错判案件而被上级法院纠正的达上千起之多。20世纪80年代,有人总结造成日本法庭误判的原因,指出:“嫌疑犯委托律师等基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警察和检察官有逼供行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过分依赖检察官的侦查和调查结果,口头辩论只是走过场,结果法院的判决只不过是对检察官调查结果的追认形式。 罗纳德等人总结了美国误判的原因,包括:目击证人的错误;检察官和警察的不当作为和错误;辩诉交易;定罪的社会压力;辩护不充分;针对无辜者的控诉;犯罪纪录的前科;种族因素。 最致命的误判通常是发生在公众的愤怒被激发起来而且一致指向孤立无助的被告的时候。政治上的偏见以及煽动起来的爱国狂热促成某些冤案的发生。
(二)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
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
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急功近利,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
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
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
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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