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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问题研究/孙开炎(6)

(十一)司法独立与冤假错案
法院保持中立,解决纠纷居中裁判是实现正义的前提,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审判案件的法官,法官除了法律外,没有别的上司。只有法官保持中立,司法保持独立,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才能尽量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实践中那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司法机关受外界干扰、独立地位很难保证有很大的关系。在中国现代社会如何解决法院与党委、人大的关系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关键。

(十二)测谎结论与冤假错案
测谎结论在法律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被用来做证据使用的,这样导致在司法实务中非常混乱,更加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与有罪证明的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有很大的冲突。测谎结论本身就是很难用其他证据来证明的,其真实性本身就容易让人产生怀疑,特别是在中国现在技术不成熟的环境下,根本不可能为测谎结论的适用留有很大的空间。1997年,我国修改现行刑诉法时没有将测谎结果列入法定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测谎结论给大量刑事案件的侦破甚至判决都提供了“依据”,但不免尴尬的是,1996年安徽刘明河案和1998年昆明杜培武案,因测谎仪“说谎”断送了两名无辜者几年的青春。我认为不能过分的夸大测谎结论的作用,否则会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证据的辅助条件,但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单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综合作用的产物;不是单个的失误而是一连串的失误。要解决冤假错案,必须充分完善现有的制度和改良现有的制度并真真实实的贯彻。对于刑事诉讼必须慎之又慎,它关系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关系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对社会的影响也巨大。我们必须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必须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正义,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发挥,禁止刑讯逼供和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尽量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把冤假错案归结为某个方面的原因都是有失偏颇的,想尽量减少,必须有勇气和魄力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只有设计良好的制度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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