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武合讲(4)

3.5 宜加注内容标注不规范,生产商被判担责任。

3.5.1 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说明与审定公告不一致,被判违法品种担责任。甲公司经营的玉米杂交种品种名称某某22号,种植中发生适应性问题;种子使用者诉诸法院。由于种子标签标注品种说明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均与审定公告不一致,法院以该种子不是品种名称某某22号的种子,属于未经审定通过的违法品种的种子为由,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5.2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说明无依据,种子生产者被判担责任。某种子公司经营的进口雪山椰菜花种子标签上标注了应标注内容和应加注内容,还标注了品种说明等宜加注内容。但种子使用者在收获期因菜花无果实或果实太小而无法销售诉诸法院时,该公司不能举证雪山椰菜花适宜销售地区种植的试验验证的依据,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6 自行标注的内容不合法,维权不成反侵权。

如注册商标,品种权说明,声明符合某某标准,规定质量指标以外的特性,企业获得的各类称号和荣誉,防伪标识等种子企业在标签上自行确定的标注内容,在标签上标注,要受法律约束。我国《种子法》确立了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生产许可制度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种子经营者只要依法向种子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了相应的许可证,即可生产经营相应的种子;除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某种子公司在其经营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维权声明,声明其自某育种单位获得了对某玉米杂交种品种××享有独家生产经营权,凡未经其许可,生产经营该品种的种子均属假种子,生产经营该品种种子的均属侵权行为。作者认为,该声明既非法干预了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若其在声明中列举了生产经营该品种种子者的名单,又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作者: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05306590,0530-5501515,传真:0530-5500505,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或北京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