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意识与行为模式的安排/李成文(12)
就此意义而言,文化内涵乃是思维观念与行为模式。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在外在显现中也体现为思维与行为模式,它表现为对思维与行为的制约机制或者说对思维与行为模式的一种安排机制,这一学理得到了诸多学者的认同。其如:
文化是指一套世代相传的习惯观念与行为方式。参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 2000版P82—83 文化是我们身外的东西---它存在于个体之外,而又对个人施加着强大的强制力量。我们并不老是感到文化强制的力量,这是因为我们通常总是与文化所要求的行为和思想模式保持着一致。C.恩伯和M.恩伯:文化的变异 杜杉杉译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版,P37 与此同时,文化又是“社会成员的内在的和外在的行为规则,但是剔除那些在起始时已明显地属于而不是遗传的行为规则。”菲利普。巴格比:文化:历史的投影,夏克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版,P100文化模式则以内在的、不知不觉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制约和规范着每一个体的行为,赋予人的行为以根据和意义。衣俊卿:现代性与文化阻滞力 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P90 古老民族的价值系统都是在文化定型的历史阶段形成的,从此便基本上规范着他们的思想与行为。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4版 P33
从上述中不难知道,文化只不过是关于思维与行为的内在体现于外在安排而已。作为文化载体的法律具有与文化相一致的特质,即法律乃思维与行为模式的安排。有文为证:
从法之来源上来讲,一切法律均缘起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惯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话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popular faith),其次乃假手法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言无声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a law-giver)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许章润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版 P11
三
在上文中,笔者从形而上层面上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展开了终极意义上的追问。在形而上层面上,笔者对法之来源、法之本质、法之作用、法之意义等问题进行了回答且认为法律乃是以生活样态为核心的文化载体,它实则是思维与行为模式的一种安排机制。在完成形而上层面的讨论之后,笔者拟转至形而下学的层面上展开追问。法文化要表现为一定社会对于法或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包括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版 如果说对法之来源及法之价值等抽象层面的讨论属于形而上层面,那么对法律运行机制或者说法律在实际运作的现实层面的讨论则属于形而下的层面。这是带着这样的思路,笔者将观察的视野放在法律的运行环节上,且试图通过对法律运行实践环节的剖析来加深我们对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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