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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意识与行为模式的安排/李成文(15)
“计划中的行为,处于社会环境中,无论何时都不完全是处于控制之中发生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选择,就只会产生出这种结果,而并不简单地是那种结果。它们同样要受各种附带的因素制约……无论是谁的操作模式都不可能完全有效地控制作出那一选择的那些人。”尼格尔教授的话并不是针对特定的法律制定决策和它们的结果而言的,但它们也许确实如此。法令和判例法原则并不能由法律制定者完全地控制在社会环境中运作。在某种意义上,立法者的意图,也许是与社会需要相违背的。立法干预常常产生重要的结果,但这些很难为立法者所预料,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与立法意图风马牛不相及的。安.赛德曼、罗伯特B.赛德曼: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 时宜人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版P42
法律之所以影响个人的选择,是因为法律构成了强制力和刺激物的一部分,也仅仅是一部分。每个把法律理解为其必须予以重视的强制力和刺激物的行为者,或者是因为他相信服从法律是正确的,适当的,或者是如霍尔姆斯所说的,“坏人”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威慑力。对每个行为者来说,法律似乎是影响其决定的一个要素,可他却不能控制这一要素。不过,行为者也重视其它众多社会的,有形的或主观上的强制力和对策。安.赛德曼、罗伯特B.赛德曼: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 时宜人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版P90正是出于自身主观利益的考虑,我们还需要对选择维权的方式进行考虑。因为在描述一个社会解决冲突所采用的方式时,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个社会对已确定的准则的依靠程度,无论这些准则是以公正的法律形式,还是以调停和调解纠纷的传统道德方法来表示的。社会使用讼诉程序的程度以及司法部门是否拥有独立行使司法的职能? G•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陶骅、杨砾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版,第125页
司法,一个充满思辨的过程。这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而言,它还合适判案者,即法官。规范系统的结果之一就是,行为体现思想,思想决定行为。规范反映了人的主观的、内在的观念,规定了一定地位的入的行动准则,这就是“期望角色”。人的实际表现则称,为“行为角色”。行为角色要么遵守规范,要么离经叛道,藐视规范。安.赛德曼、罗伯特B.赛德曼: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 时宜人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版P8一个良好的法官正当纲着这样一个充满着理性的角色。对于法官理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断案过程之中,主要在于对案件本身的逻辑分析认识上试图仅仅求诸、逻辑或政策或公正来解释或理解一个法律规则(或概念或价值或制度),是决不够的;必须还要借助于使它产生的环境和长期影响它的事件的过程予以解释和说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版 P19;在于它对适用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总之,断案过程之中的法官必须是以理性化身的身份,以理性的思维去厘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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