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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意识与行为模式的安排/李成文(19)
法变,又称作法律变革或者说法律革命,就此意义而言,法变乃是诸多革命类型之一。革命,就是对一个社会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革命。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9版 P241 在亨廷顿关于革命的定义之中,我们能明显地感觉到革命的最大特点在于彻底性,它意味着与过去亦即传统的告别;所有这些问题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建立新的生活方式必然导致摧毁旧的生活方式。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 景跃进、张静译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版p23它意味着是以观念为核心的多层面、全方位的转变。同样,作为革命类型之一的法变也具有同样的外在特征。即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
法律革命具有如下特性,第一,法律革命这个词不仅用于指新法制借以产生的最初暴力条件,而且也指法制得以确立所需要的整个时期。第二,一个全方位的法律革命,不仅涉及创设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社会共同体的视野,新的法律结构以及新的一套普遍价值和信仰。第三,每次法律革命都标志着该次革命所取代或根本改变的旧法律制度的失败。在这里,旧法的失败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这些旧法上被取代或者被根本改变;二是指旧法不能及时地回应社会生活中正在发生的变化,因为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革命获得生命力的关键,而且旧法在变革的压力面前丧失了回应的能力和动力。如果已经预见到变革不可避免并在既存的法律秩序之内进行必要的根本性变革,那么可以认为会避免这些社会革命。第四,法律革命力图打破秩序与正义之间的平衡矛盾。秩序与正义是法律制度的两面。维护秩序与实现正义,则是法律制度的内在矛盾。秩序本身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即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福利之间的紧张关系。然而,法律革命的历史含义则是冲破法律制度凝聚力的急剧的、打破连续过程的和激烈的变革。它要从根本上改变旧的法律的的本质与结构,打破现存的法律秩序,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法律秩序,确定起一种新的法律正义标准及其运作机制。从而给新的社会生活系统提供有效的规范与制度支持。第五,社会革命构成了一种巨大的能量释放,这种释放自然摧毁了许多过去的东西,但也创造了新的未来。同样地,每次法律革命都可以这样看待;与其说它造成了破坏,不如说它促成了转变;每次法律革命都不得不与过去妥协,但也成功地产生了一种新法律,这种新法律体现革命为之奋斗的许多主要目标。实际上,新法律最终体现革命目标的程度标志着革命的成功程度。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版 P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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