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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意识与行为模式的安排/李成文(20)
所谓“传统”,我指过去与未来之间那种延续性的意识,就如BURKE(伯克)所说的那种代际之间的合伙关系,反身向我们的先祖寻求向未来世代行进的启示。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著 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P148传统是一个中性词,用于指上一代传给下一代的活动方式、爱好及信仰等,因而可以绵延不绝;另一种理解是将传统视为一种行为方式或标准,乃是群体的产物,可以用来加强群体的意识和团结。前一种理解以为传统是价值中立的,这种理解虽很客观,但严格说,所谓“传统是是价值中立的“用得自语意学的抽离,实际上在人类意识中的传统,很难止于中性的意义,因为人传递传统就是在传递传统的价值,传统如果没有价值的内涵,是不能累积成为传统的;后一种理解,是就传统的功能而言,这是传统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任何社会莫不皆然,所以这是一种客观而有意义的理解。韦政通:中国文化与现代生活、伦理思想的突破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版 p159-160就此意义上来讲,传统等同于过去。以告别过去为核心的法律革命也意味着告别传统,以一种新的姿态迎来未来。就根本意义而言,法律革命就是法律转化的一个过程,乃是一个从传统走向新的里程的过程。如果我们将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传统本身,那么法变则意味着传统法律文化的消解与新的文化的到来。就其根本意义来说,文化概念既不是多重所指的,也不是含糊不清的:它表示的是从历史上留下来的存在于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是以符号形式表达的前后相袭的概念系统,借此人们交流、保存和发展对生命的知识和态度。 格尔兹:文化的解释 ,韩莉译 译林出版社 1999版 P109古老民族的价值系统都是在文化定型的历史阶段形成的,从此便基本上规范着他们的思想与行为。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版P33因此,从最根本上说,法变只不过是思维与行为的变迁而已。
法变,从根本上来说,只不过是观念的变迁,这仅仅是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变革而得的结果。笔者现在拟将问题转化至中国法变本身,且将讨论的时间范围限制在近百年之内,确切的说,即是讨论清末变法与当下正在践行的法治变革。近百年以来的中国变革,均是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展开的,法制往往被认为是现代化层面之一,这得到了学界的公认。不论是早期倡导法变的梁启超还是当下法学界的学者,均将法律变革视作现代化的制度改革层面。亦如梁启超1922年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所言:
近五十年来,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革命成功将近十年,所希望的件件都落空,渐渐有点废然思返,觉得社会文化是整套的,要拿旧心理运用新制度,决计不可能,渐渐要求全人格的觉醒。梁启超:梁启超选集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版 P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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