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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意识与行为模式的安排/李成文(23)
作为现代化层面之一的法变,其内涵是否与现代化内涵一致,即是变法乃是人之思维与行为模式的转变亦或说人的现代化,实则乃是人思维与行为模式的转变。即如:
法制现代化首先是从事这一变革的主体自身的现代化(转变 笔者注),是把表现传统法律观念并以传统模式行为的人转变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行为的人的广泛过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括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之一。它决不是法制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实现法制现代化并使现代法制长期发展的基本的先决条件。一个先进的现代化法律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有赖于操作这些制度的人的现代素质,即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模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 法律科学 1998---4
法变同样亦具备多层面的变迁,首先,它意味着形式化制度的变化;其次乃是已订立的法律是否已经已经以新的运作模式进入到实践之中,且被社会民众接受与执法者们所践行。有国家者,非立法之难,而用法之难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中华书局 1985版P34-47在法治化的过程中,物质的、技术的法律制度,即法治的“硬件”系统,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构建或引进的,但它们若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即法治的“软件”系统予以奠基和支撑。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版P42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化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殷陆君:人的现代化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版 P4
这样的闹剧曾经引起了学者的警觉,托克维尔对墨西哥当年的尴尬法变认识不乏清晰,他谓:
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2004版P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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