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意识与行为模式的安排/李成文(24)
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与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相互协调,这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换言之,在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不管这些法律制度是如何现代化,如果操作这些制度的那些人,并没有从心理、态度、行为方式上实现由传统人向现代人的转变,那么,不仅这些法律制度难以取得很理想的效果,而且这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不过是徒具有虚名而已。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 法律科学 1998---4
怀有与托克维尔一样忧虑情节的梁治平先生对当下的中国法变表现出了深深的忧虑:
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著 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代译序P3
事实上,我们在形式上引入了法治,舍弃了我们原有的东西。但原有的东西并不会因为形式上的隐退而彻底走出我们的视野,相反,它以一种潜在的方式继续存在着,并在实际中定着这些新来者的命运。虽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乃至法律形式均已是西方的模式,但法律
的实际运作及其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环境却无一不体现并受制于中国的传统。法律并不仅仅体现于它自身的力量,它实际上为背后一种更为强大的力量所决定。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 商务印书馆 2003版P16从根本上讲,法变成功与否,乃取决于思维与行为模式是否转变。当一种全新的事业在制度安排和实际运行中停滞不前时,很可能是其内在的文化模式,即思维与行为模式出了问题。原有的模式不是支撑而是阻滞这一事业的进展,而且这种阻滞是通过阻碍与原有模式不一致的新模式而实现的。事实上,变迁可以分成很多层:首先是物质层次,其次是制度层面,在其次是风俗习惯层次,最后是思想与价值层次。……但在精神价值方面则并无根本的突破,而且事实上也无法尽弃故我。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版P32从器用层次到制度层次,到文化层次的全面改革。就个人来说,这是思想、感情、态度、行为模式的全人格的改变,才算是成功的适应。韦政通:中国文化与现代生活、伦理思想的突破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P18如果思维与行为模式跟不上新的模式的行进不乏,新的制度只能表现为无根无源之态。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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