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意识与行为模式的安排/李成文(25)
在精神性维度上,我们同主体精神、个性意识、科学精神、自由观念、民主意识等并不陌生,但是,这些理性化的文化精神远没有在我们的个体生存、公共生活、社会运行和制度安排中作为本质性的机理和规定性而扎根,事实上处于一种“无根的”浮萍状态。衣俊卿:现代性与文化阻滞力 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P37
结语:
法律是什么?一个古往今来让人困惑不解的问题,多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论述,笔者的论述也算是其中一环。在笔者繁冗的论述中,法律乃思维与行为模式的安排这一结论最终得以显现,也许,这一结论在诸多关于法律的定义中并不惊艳出众,因为它本身就是在综合诸多学派的理论基础上而得的结论,但笔者以为本文所采用的视野却表达了笔者对中国法学问题本身的深深忧虑。法律乃思维与行为模式的安排,这一定义既能有力的驳斥当下法学者们的法治盛世论观点,更能找准研读中国法学问题的基点。
功利的中国法学一向缺乏思辨,仅将法律视作为一项技术,剥脱了法律原本应有文化内涵,他们往往在还未诊断出病情的时候就已经开出了救治方剂,这样的认识方式及粗浅的论断常常导致了法学危机的产生,也因为如此,中国法学一向留于幼稚、肤浅的状态。中国法学走向何方,只有在厘定清楚法律之本源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否则,中国的法学永远也摆脱不了幼稚的嫌疑。因此,本文可视作中国法学开始进入思辨,迈向成熟的行动之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中国法学的振兴,尚需更多的思辨者参与这一事业的建设。
寥寥数语,权作结语。
注释118:
【1】【2】更多相关定义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武树臣等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版 P32--47
【3】其实中国关于法之精神的论述与孟氏同出一侧,其意大致相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牲、三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婚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 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 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将礼视作为自然法.转自梁和谐P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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