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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意识与行为模式的安排/李成文(9)
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版 P45
所谓的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如其所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而这个大写的人类生活,首先而且永远表现为特定的民族的生活。正是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的全体居民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其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经由漫长的历史之轮的砥砺,法律与民族感情和意识逐渐调试,契合不悖,融合无间,从而赋予法律以自在自为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与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感情和意识。法律因而成为民族历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法律之有生命力,此为由来;法律之为良法,此为一端;而法律之无效,之失于为民众所广泛信受,亦正在于其失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许章润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版P7
不同生活势态下的人类,选择了合适于他们生活的法律,法律因此也变得丰富多彩起来。就此意义而言,法律成为人类生活方式的一种外显。生活方式迥异的中西方也因为生活方式的不同而拥有了蕴含不同理念的法律。即如:
通过对中国法律的系统研究,我们既可以了解中国人的宇宙观,也可以了解中国人的国家观、社会观及家庭观。布迪、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 朱勇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4版 P28 法律是一个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准,而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作用截然不同,表明了两类文明之间基本的社会差别,这一点值得我们详细研究。布迪、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 朱勇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4版 P5任何法律制度都有着一种唯——且确定的“本质”,中国法律制度也不例外。“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中国古代法所反映的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西方法则不能不是西方文化的表征。两种法律建基于不同类型的文化之上,它们在概念、结构或分类上的技术性差异,实则是有关法律的整套观念形态、价值判断和行为模式的根本对立”。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版P149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非常合适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合适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坚等译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1版)该文本(电子)来源于东方法眼:http://www.dffy.com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已有的经历提供了某种资源,但不足以含括前所未有的生活。当下十三万万人建设“法制中国”的事业,恰恰就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人世生活方式的试验。但是,以法律驯服体制,用法律理性制约人性藉由体制作恶的倾向,却是共同追求,基本的指标。在此,“西方文本”为我们展示了一方水土的生聚教训,而有待 “中国经验”的进一步发挥。也恰恰在此,情、理、法三维合一、通盘致思这一“传统的”思考方式和了理人间事务的方法,不是什么缺点,或许反倒是优点,即便是在今天。至少,它提醒我们阅读“西方文本”时注意,一旦法律和法律理性对于生活世界进行过度的殖民化,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从而,“中国经验”才可能是中国的经验,一种规范、料理人事,而服务、造福人世的生存之道。许章润:说法 活法 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增订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版 P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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