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组织结构体系初探/李志刚(7)
(5)建立审前裁前人民调解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或者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审理前或者仲裁前愿意按照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应的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调解处理。其人民调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建立先期人民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应当按照简易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相应的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调解处理。其人民调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调解书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建立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原则。对于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简易诉讼程序审理,以减少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不再启动法庭内调解程序。
(8)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执行程序。一是针对有金钱履行义务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建立支付令制度。二是针对公证机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建立长效、科学的人民调解教育机制,促进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化、职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搞好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化、职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首先就在于建立长效、科学的人民调解教育机制:
(1)加强人民调解专业建设。目前,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尚没有建立起人民调解专业,因而人民调解员的知识面十分的零碎,导致调解的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调解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在政法类大学和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率先开展人民调解的专业教育,培养一批系统掌握人民调解知识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实现新陈代谢,理论联系实际,增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促进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化、职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2)加强人民调解教师队伍的建设。教育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将人民调解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教育体系教学课程,成为教育系统基本课程的组成部分,编写相关教育大纲和成人教育大纲,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教育师资队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组织力量编写、出版与人民调解教育相关的教材和刊物。同时,我们还与社区法制学校相结合,建立人民调解教育基地,邀请优秀调解员讲授人民调解实践经验和课程,总结和推广成功优秀人民调解员的经验做法,发挥广大教师和学生的辐射带动作用,学用并举,促进人民调解事业蓬勃发展。
(3)在社会工作专业增加人民调解的学习科目。调解也是社会工作者的一项基本技能。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后一般会从事社工、社区管理等工作,工作中必然会触及到社会矛盾,因而对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教授一点调解知识,对其将来的工作成长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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