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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法律思考/宋波(17)
6、终端设备管制。一般而言,终端设备的管制是指依据电信法、产品质量法、用户权益保护法及电信终端设备管理机构制定的法规,对终端设备的管理机构、检测机构、检测程序、检测标准等进行授权或管理。为保证国内电信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不能听任企业自行选择设备的技术类型和标准,必须对终端设备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管制:(1)审批管理机构的授权。目前世界上对电信终端设备的审批管理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家认证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如美国FCC对无线发射机的审批等;二是由国家认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合格鉴定,如日本就是通过第三方机构--日本终端设备认证协会(JATE)对终端设备进行审批的;三是由制造商自我批准,即允许制造商自己批准所生产的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定,国家认证机构可以(或不必)要求认可的(或主管的)实验室对设备进行测试。如欧盟对于电磁兼容性(EMC)的鉴定就属于这种方式。笔者建议我国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仍旧采用第一种形式。(2)终端设备的入网审批。对终端设备实行严格的入网审批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未通过指定机构检测的设备不得入网,但同时对于通过指定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其入网,且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设备无需再经过运营商的二次发证。(3)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应由入网审批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设施监督管理,管理形式主要应包括资格认定和授权。入网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标准,在鉴定检测机构实验室检验能力合格的基础上,给予检测机构相应的资格认定和授权。检验机构资格的授予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的技术开发周期,规定相应的有效期,期满后由检验机构提出申请,经入网审批管理部门依法重新鉴定合格后重新予以授权。(4)终端设备技术标准的制订。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包括电信网络中信息的发送、传输、接收标准以及网路之间设备接口的技术标准等,十分复杂。因此,对终端设备技术标准管制的细节可以不在《电信法》中规定,但应规定一个制定技术标准的程序。鉴于美国、日本、欧盟的标准制定体系都向全社会开放的经验①,建议我国制定技术标准时,首先也应广泛听取电信制造商、服务商以及相关科研机构等各方的意见,再由官方权威机构制定,最后经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并保证其强制性执行。


① 赵维田 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389页。
② 赵维田 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3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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