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宋飞(12)
通过他权人的取得方式,见第二卷第86—96段和第三卷第163—167段的介绍,其中第二卷第96段,盖尤斯提出“不得用自由人来获得财产”,由此可以推知罗马法不以自由人为代理的原则。
概括取得方式分遗产继承、收养(第一卷“处于父权下的人”部分第91—107段已讲)和结婚(第一卷“处于父权下的人”部分第58—94段已讲)。下面着重介绍遗产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制,首要之义是对死者财产的承受。正如盖尤斯所言:“遗产继承(hereditas)不是别的, 而是对已故者的权利之概括承受”。遗产继承分遗嘱继承(第99—191段)和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作为下一部分介绍)。遗嘱继承(第100段)分遗嘱的种类、遗嘱的构成要件、遗嘱的中止(第138、142—144段)、遗嘱的失效(第145—147段,第148—150段谈的是胜诉的遗产占有和不胜诉的遗产占有[周枏译为”有完全效力的遗产占有和没有完全效力的遗产占有”])、遗嘱的撤销(第151段)、通过遗嘱设立的继承人的种类、继承替补、被设立为继承人的奴隶(第185—190段)。遗嘱的种类分贵族大会遗嘱(第101段,黄风译为“会前遗嘱”)、战前遗嘱(第101段,周枏译为“出征遗嘱”)、铜秤式遗嘱(第102—108段,周枏译为“要式买卖遗嘱”。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下册第202页认为,铜秤遗嘱仪式中的5个证人似乎代表人民的5个阶级,这5个阶级不包括一无所有的人。另外,孟德斯鸠不赞同查士丁尼关于铜秤式遗嘱的仪式是虚拟的说法,他认为起初的确是这样的)、军人遗嘱(第109—110段),遗嘱的构成要件(第114段)分主体资格(第112—113段)、程序条件(即继承人的设立程序,第115—118段,第119段介绍了要式买卖,根据盖尤斯记载,采用此方式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但买主可由家子或奴隶代替,卖主则不允许这样做],另要有5个证人和1个司秤参加,这些人必须是罗马市民中已达适婚年龄的男子,且没有被剥夺作证的资格。买主手持铜块说:“我根据罗马法说此人是我的,我用这块铜和这把铜秤将他买下。”然后他用铜敲秤,并将铜块交给卖主,好似支付价金)和内容条件。内容条件包括根据根据裁判官法,如果遗嘱上有7个证人的封印,遗嘱中的继承人对遗产的占有即优于法定继承人(第119—122段)、对继承人的忽略(或称“遗漏”)和例外情况(第126段,即安东尼皇帝的批复)。对继承人的忽略包括对家子的忽略是否导致遗嘱的无效问题(第123段,罗马两大法学流派对此曾有争议,据周论下册第479-480页叙述,查士丁尼最终采纳了萨宾派的观点;由此引出剥夺继承权[第127—129段;132段]和胎儿[遗腹子]被设立为继承人或剥夺继承权的问题[第130—131段;133段],并对设立继承人或剥夺继承权问题进行综述,如已脱离父权的子女、孙子女[第134—135段]、儿子[第135a、141段]、被收养人[第136—138段]、女性[第139—130段])。通过遗嘱设立的继承人的种类包括必然继承人(第153—155段,黄风译为“必要的继承认”)、当然继承人(第156—160段,黄风译为“自家[必要]继承认”)、任意继承人(第161—163段,黄风译为“家外继承认”)。任意继承人部分讲了任意继承人决定继承的期限(第164—170段,第164段的说法有点类似于我国现行继承法第25条第2款有关受遗赠人决定继承期限的规定)、常用期限和固定期限(第171—173段)。继承替补(第174—178段,周枏译为“指定的补充”,第179—184段讲未成年人的替补[周枏译为“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第184段带出遗产信托制度])。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