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宋飞(14)
契约分实践契约(也称实物契约、要物契约,盖尤斯在第90和91段分别以列举的方式将消费借贷和不当得利归入实践契约)、口头契约(第92—109段,这一内容是由希腊法引进的,实际上这一段只谈论了其中的要式口约,涉及要约和承诺)、文书契约(第128—134段,包括债权誉帐、亲笔字据和约据)、诺成契约 (第135—162段,也称合意契约,包括买卖[其中第141段,盖尤斯认为买卖的价金应是金钱,这一点没有从萨宾派意见,反而从的是普洛克鲁斯派的意见]、租赁、合伙和委托,学者郑金瑞认为诺成契约涉及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自由表达和协商一致,是契约自由思潮的最早表现)。租赁部分,通过列举提到了相当于现在的租赁、雇用、承揽三种合同形式。合伙部分,据周论下册第730页总结,提到了特业合伙和共产合伙两种分类。委托部分,因古罗马时代没有完备的代理制度,故实际上发挥了“代理”的作用。
私犯相当于现在的侵权制度。第182—225段分别介绍了盗窃(第183段)、抢劫(这是一种大法官法上的私犯,第209段)、对物私犯(又称非法损害,第219—219段,周论下册第789页对第215段进行解释:凡副债权人未经主债权人同意而擅自免除债务人给付的,应赔偿主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本金和利息;如副债权人被控而仍否认其事的,败诉时除赔偿损失外,另外以与赔偿额相等的罚金。似乎与此段叙述不同)、对人私犯(又称侵辱,第220—225段,第223段与周论下册第801段的叙述也有数额上的出入)。盗窃分现行盗窃(第184、189、194段)、非现行盗窃(第185、190段)、查获盗窃(第186、191段)、转移盗窃(第187、191段)、拒认盗窃(这是一种大法官法上的私犯,第188、192—193段),第195—208段还对以上种类进行了小结。之后,他在第四卷第75—81段又谈到了委付诉(黄风译为“侵害之诉”),这是盖尤斯提到的唯一的一种准私犯,可是周枏却认为这是后世学者添加的。在盖尤斯所处的罗马古代社会,人们对于国家、社会的犯罪和对于个人的犯罪是不加区分的。当时的刑法并不是犯罪法,而是不法行为法,用英国的术语,它是侵权行为法。被害人可以普通民事诉讼对于不法行为人提起诉讼,如果他胜诉,就可以取得金钱形式的损害赔偿。在盖尤斯时代,民事不法行为包括盗窃、抢劫、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等内容,它们都可以用金钱支付以为补偿。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也有类似论述。梅因在《古代法》第209页认为:在法律学的幼年时代,公民赖以保护使不受强暴或诈取的,不是“犯罪法”,而是“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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