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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宋飞(15)
接着盖尤斯谈了债的保全,他只谈到了两个内容,一个是副债权契约(第110-114段,周论下册第798页认为,自委托契约等产生以后,副债权契约就失去了意义),另一个是保证(第115—127段,周论下册第819-820页认为第116段的问答用词与乌尔比安的记载不一致)。
然后话题转向债的消灭,分清偿(第168段)、想象清偿(第169段)、正式免除(第169段)、秤铜式想象清偿(第173—175段)、更新(又称“更改”,见第二卷第38—39段和第三卷第176-179段)和证讼(黄风译为“争讼程序”,第三卷第180—181段)。
(四)第四卷 诉讼法
马克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1卷第178页中曾形象地论述了诉讼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他写道:“审判程序和法律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关系一样”。
盖尤斯诉讼法篇首先介绍的是诉讼的种类(第1段,第4段有一小结),有三种划分。
第一种划分将诉讼分为对人的诉讼(第2段)和对物的诉讼(第3段)。对人的诉讼又称请求返还之诉(周论称“请求返还诉”,第5段),针对契约和私犯。对物的诉讼又称返还所有物之诉(周论称“物件返还诉”,第5段),针对所有权(自物权)、使用权、用益权、地役权(城市地役权、乡村地役权),后三项权利属他物权,以此对抗排除妨害之诉(第3段)。周论将物件返还诉归于严法行为,而对契约的诉讼归于诚信行为。
第二种划分以诉讼的目的为标准将诉讼分为损害赔偿之诉(为了获得物)、罚金之诉(为了获得罚金)、混合之诉(为了获得物和罚金,从否认者那里获得双倍的给付)。损害赔偿之诉是指依据契约提起的诉讼(第7段),包括返还所有物之诉和请求给付之诉(第8段)。罚金之诉包括(第8段)盗窃之诉、对人私犯之诉、抢劫之诉(某些人的观点)。混合之诉包括(第9段)已决案之诉、已清偿之诉(又见第三卷第127段)、对物私犯之诉、某些确定的间接遗赠之诉。
第三种划分以诉讼的依据分类(第10段),将诉讼分为法定诉讼(第11—31段,根据法律的规定形成的诉讼,古人所采用;第1段列举了古人在法定诉讼时期所采取的极端咬文嚼字的文义解释,即《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11条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阿司的罚金”,如有人的葡萄蔓被人砍了,告到法官那里,他一定要说树木被砍;如果说葡萄蔓被砍,那它就肯定要败诉)和程式诉讼(第30段,因其自身效力和权力而成立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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