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宋飞(18)
程式诉讼的特殊程序,盖尤斯只谈了令状。令状分种类与程序和后果(第161-170段)。令状的种类有三种划分:第一种划分以功能为标准,将令状分为返还性令状、出示性令状和禁止性令状(第140段),周枏将返还性令状译为 “返还”,将出示性令状译为“交出”, 将禁止性令状译为“不准”,盖尤斯认为以令状解决争议的程序有2种,分有罚金和无罚金(第141段),第142段对前述内容作了小结;第二种划分以目的为标准(第143段),将令状分为取得占有令状(包括第144段的遗产占有令状、第145段的占有令状、第146段的公物买主令状、第147段的萨尔维令状)、维护占有令状(第148—149段,分占有者令状[第150段]和两地占有令状[第151段],第152-153段附带讲占有的期间[由此可见罗马古时一年只有10个月]、通过他人占有)和恢复占有令状(第154-155段);第三种划分将令状分为简单令状(周枏译为“单令状”,第157-159段,包括返还性令状和出示性令状)和双重令状(周枏译为“复令状”,第160段,包括占有者令状和两地占有令状)。第158段谈禁止性令状有的是双重令状,有的是简单令状。程式诉讼的特殊程序,其程序和后果部分分简单令状(第161-165段)和双重令状(第166-170段)两部分进行叙述。
最后讲程式诉讼的程式分类(第47段),分关于权利的程式(第45段)和关于事实的程式(第46段)。
四、盖尤斯研究中需要澄清的十大问题
(一)盖尤斯的著作为什么能够比较完整地流传至今呢?我想主要还是他身处的政治大环境相比其他法学家都要好得多。结合以前写过的《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和最新认识,笔者认为在屋大维死后的270年内,人治政体下的贤明君主,数得上名字得只有狄度、纳瓦尔、图拉真、安敦尼.庇乌、马可.奥勒留等几位。其余的都是有名的暴君。盖尤斯出生和活跃的时代分别是罗马皇帝哈德良(公元117-138年)和安敦尼.庇乌(公元138-161年)(即中国史书上的大秦王安敦)在位的时候。去世的时间又在一代明君马可.奥勒留掌权时期。这一段时间,正好是罗马历史上非常开明的“安敦尼王朝”。当时罗马市民籍正在扩张并被普遍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提出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三分法体例结构成为了传播与上述市民身份相联系的罗马法工具,导致该书的手抄本一度畅销亚非欧三大洲。现在我们来看看罗马五大法学家中的另四位:帕比尼安以前拥护君主专制的立场,在212年塞维鲁的两位皇子的争权斗争中,他转而反对皇子卡拉卡拉暗杀其兄弟,并拒绝为卡拉卡拉的可耻行为作辩护,结果被其处死,成为政治斗争中的牺牲品;乌尔比安也相信罗马人民通过该法赋予皇帝最高的权力,他主张”国王不受制于法律“、“皇帝的决定具有法律的效力”, 但是乌尔比安作为帕比尼安的学生,与当时的政治中心靠得太近了,甚至一度当上罗马帝国的副皇帝一职,终于在一次士兵哗变中,死于塞维鲁皇帝近卫军的械斗之中;至于其余两位法学家——保罗和莫德斯丁,前者是乌尔比安的同学,后者名气较小,且又是乌尔比安的学生。盖尤斯只是一名普通教师和著作家,在世时并未获得“公开解答权”,其对法律的解答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也没有像帕比尼安和乌尔比安那样身处政治漩涡中央,招致政敌愤恨和同仁嫉妒。因此,他的作品应该是保存最完整的。笔者不敢肯定当时罗马帝国是否像中国的秦始皇一样搞过“焚书坑儒”之类的事情,但帝国时代的法学,由于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往往确实是屈从于政治的。公元1世纪的卡里古拉皇帝还一心想废除法学家的研究工作。他经常恐吓说,老天作证,他要留心不让法学家的任何解释违背他的意志。一位双目失明的法学家因其家谱中保存着恺撒的谋杀者卡里乌斯的肖像而被尼禄判为有罪。由此也不难推测为什么古罗马那么多法学家的著作没有流传下来。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