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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宋飞(20)
笔者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萨宾派和普洛克鲁斯派的区别来谈:根据笔者前文的分析,罗马的萨宾学派和普洛克鲁斯学派两派的分歧主要是形式上的,即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看问题的视角上不同。萨宾学派注重市民法,以市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普洛克鲁斯学派则着力于裁判官法(一作“长官法”,包括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等内容,与市民法相对应)的研究。从这一点来看,萨宾学派较为保守,普洛克鲁斯学派则较进步。但是,在方法论上,前者注重进化论精神,反对传统的形式主义,而后者则往往囿于法规的条文。学者耿勇在《简论万民法与国际私法》(原载《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9期)中认为:“盖尤斯《法学阶梯》中记载:所有受法律和习惯调整的民族,他们一方面遵守自己的法律;另一方面遵守为人类所共有的法律。事实上,每个民族专用的法律是该民族自己的法律并被称为市民法,换言之,是该城邦自己的法律,而自然理性为全人类确立的并为所有的民族同等地遵守的法律被称为万民法,换言之,是由所有的民族使用的法律。如此,罗马人民部分地由其自己的法律调整,部分地由全人类共有的法律调整。徐国栋教授认为,这一段落表达了盖尤斯对一个民族的法律构成的分析:一部分是普通法,即与其他城邦共有的法律;其余部分是特殊的法,即本邦独有的市民法,后者的范围狭小。根据黄风《法学阶梯》中译本的拉丁文编排者意大利学者恩佐.那尔第的研究,市民法只包括宗亲关系、家父权、夫权和对妇女的监护、20岁以上的人可以把自己出卖为奴、人格变更、被共有之奴隶由共有人之一解放时其他共有人的增加权、市民法所有权和万民法所有权的双轨制、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取得时效、遗嘱的形式、外国人不能接受遗产或遗赠、采用“我允诺”之形式的口头债务、不分遗产的共同体等内容,其他的法律都是万民法。按照盖尤斯在其同书第二卷2、73、75、70、66中的宣告,它们包括地上建筑物添附于土地、在他人土地上播种的小麦添附于土地、因淤积增加的土地归被淤积土地所有人、无主物归先占者的规则等”。如果以耿勇的观点对比分析,盖尤斯还真不能算是萨宾派。可是,反对以上说法的论据更多,赵晓耕老师在《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21页向我们介绍:罗马市民法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万民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谷春德教授在其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50页也指出,罗马的市民法多为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远的决议等规范,包括《十二铜表法》、《米尼奇法》、《巴比和波培法》等等内容,而万民法则与之相对。光从黄风中译本的目录来看,收录的大部分是法案的名称和元老院决议的名称,从这一角度看,盖尤斯也确实注重市民法,以市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而且对于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规范的论述井井有条,不像他在介绍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那样语无伦次。在方法论上,盖尤斯也是注重进化论精神,反对传统的形式主义,如介绍诉讼法时,先介绍以前的法定诉讼,再介绍后来的程式诉讼;在介绍法定继承时,先介绍十二铜表法的相关规定,然后介绍后来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的完善和补充。因此笔者认为盖尤斯这个“最后的萨宾派”是当之无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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