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宋飞(21)
(四)关于盖尤斯“人法、物法、诉讼法”体系编制模式,是否是他自己的独创?周论上册第89页指出:“这是他仿照当时的传统做法,而不是他个人的创造”。关于这一点,我不赞同。意大利罗马法教授桑德罗.斯奇巴尼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译本所作的前言第2页中就认为:盖尤斯的以上体系编制模式是他独创的,在此前的其他作品中没有这种体系编排模式。该书的中文译者黄风教授也是持这种观点的。周枏在书中并没有自己说法的事实根据,徐国栋在《“人身关系”流变考》一文中指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对立起源于古罗马的修辞理论和法的分类理论。从修辞的角度言,为了使论述脉络清楚,有必要对方方面面的事物进行分类,最简单的分类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分类,因此,公元前1世纪的西塞罗说:“为了理解词并为了写作,没有什么比把词划分为两个种更有用和更令人愉快的练习了:一个种是关于物的,另一个种是关于人的”。 ( Ciceron, De la Invencion, In Nicolas Estevanez edi. Obras Escogidas,Casa Editorial Canier Hermanos, Tomo Primero,Paris,s/a,p.228.)很遗憾西塞罗对世界的这两个基本要素作了物文主义的排列,但他提供的这种认识框架确实影响了法学家对论述材料的整理,公元2世纪的法学家盖尤斯就把所有的实体法简单地划分为人法和物法。可是盖尤斯为什么要将诉讼法与人法和物法并立,实在找不到先例。因此我认为自己的分析是正确的,周枏的说法不可信,也不符合现今通说。
(五)盖尤斯是否首开比较法学之端,第一个将罗马法与其它民族的法律作了具体比较。笔者认为,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一书中,确实是将罗马法与其它民族的法律作了具体比较。比如说前面所介绍的加拉西亚人(古代土耳其安卡拉居民)对家长对子女的家父权以及希腊人对口头契约的贡献,都对罗马法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盖尤斯并非比较法学的开创者。按照.《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9月第一版)的说法,孟德斯鸠才是比较法学的开创者,证据是他的《论法的精神》。就算这种说法不成立,那么在盖尤斯之前,古希腊学者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以三个对话者的口吻对斯巴达、克里特、雅典、美西尼、亚哥斯等城邦和波斯的法律进行过比较研究,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中更是对158个城邦的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因此,有关“盖尤斯首开比较法学之端”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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