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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宋飞(22)
(六)关于盖尤斯对法的分类。周论上册第86页指出:“盖尤斯的《法学纲要》(为了叙述方便,我在后文均改称《法学阶梯》)开始分市民法和自然法,但他没有分市民法和万民法”。我认为,这一说法是错误的。理由详解如下:
1.何勤华教授在《西方法学史》一书第56页写道:“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将法律分为两大系统,即市民法和自然法。他指出:”受着法律及习惯支配的国民,运用着两类法律:国民为自己制定的、作为国民及国家特有的法的国民法(市民法)和依据自然界的理性而制定的所有国家的国民都应遵守的万民法(自然法)”。在盖尤斯的观念中,自然法与万民法是一致的”。谷春德教授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一书第49—50页中也是从这种说法的。
2.黄风教授翻译的盖尤斯《法学阶梯》(以下简称“黄风中译本”)第2页第1段原文:“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此罗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
通过以上列举,不难发现,何勤华和谷春德就盖尤斯《法学阶梯》的理解还是比周枏的理解要准确一些,周枏的以上叙述改为“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将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这里万民法与自然法两个概念是合二为一的)”似乎才更加合适。盖尤斯的自然法与万民法两个概念是合二为一的思想还见于黄风中译本第一卷第158段、第二卷第65、69、73段等段落(注:理论界通说认为,盖尤斯受西赛罗影响,就法的本质问题提出了理性说:“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笔者结合黄风教授翻译的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页第1段原文认为,这种说法是片面的,盖尤斯只是说“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上述理解极可能是看了翻译错误的文章所致;盖尤斯除了认为自然法与万民法两个概念是合二为一,还提出如下法律思想:如第一卷第83段写道:“法律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改变不了万民法的规则”,这实际上就突出了自然法的恒定不变、不可更改的特征;第3卷第194段写道:“盗窃之所以被理解为现行的,只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法律不能使不是现行窃贼的人成为现行窃贼的人成为窃贼,使不是通奸犯或者杀人犯的人成为通奸犯或者杀人犯一样。毫无疑问,法律可以做的是:对某人按照犯有盗窃、通奸或者杀人罪的情况处罚,即便他根本未实施这种行为”。这有点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之类的话,强调法律的必须执行性和程序性,带有浓厚的自然法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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