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宋飞(23)
(七)盖尤斯是否确立人格权、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民法史上乃至法制史上最早建立权利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概念。根据笔者前文对《法学阶梯》写作脉路的梳理,我认为盖尤斯仅仅是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在人法篇中,他论及了许许多多不平等的内容,我们从中只看到了盖尤斯将人分三六九等,以及人压迫人的三座大山——父权、夫权和买主权,有关没有或部分丧失人格自由的人的论述占了人法篇的大部分内容。如何获得自由,倒是盖尤斯关注的一个方面。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他提出了人格自由的原则,而且人法篇通篇也找不到“权利主体”这一概念,与之对应的仅是“人格”一词。在物法篇中,由于他沿袭了萨宾派的一贯风格,对万民法并不着重研究,对所有权和债权的内容更是不加重视:对所有权的论述相当凌乱,毫无章法,所有权的观念只见于盖尤斯那封闭的心灵深处,而不见于外在的文字流露,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他提出了个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所有权”一词虽然出现在他的书中,但他并为对其归纳引申出确切定义;在债权部分,他也只是在诺成契约(这是万民法的内容)部分,简单地谈到了买卖、租赁、合伙和委托四种契约,且大多是以笔法粗糙的举例方式加以介绍,并未下定义,即便他谈及诺成契约是由当事人双方合意达成,我们也不能因此而认为这是契约自由(或称签订合同的自由权)的最早表达方式。
(八)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否论及准私犯问题。周论下册第803页提出:“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中(为了尊重两本书的中译者,我将周枏的译法进行了改动),记载了四种准私犯”。我仔细查看了黄风中译本,并对照了学者肖俊对盖尤斯《法学阶梯》英译本的翻译,发现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三编中并未涉及周枏所说的4种准私犯,想必这是周枏记忆错误所致。相反,周枏说的后世学者添加上去的“委付诉”(这也是一种准私犯),在该书第4卷却有记载。
(九)盖尤斯对妇女的态度。笔者经阅读发现,盖尤斯在撰写《法学阶梯》时,尽量采用通说,其中有很多歧视妇女的内容,而盖尤斯自己的思想并没有得以展开。但是,通过其中的几个片段,我们还是能够窥探其思想的端倪。如他在该书第一卷第144段写道:“古人认为,女星即使达到了成熟年龄,由于其心灵的轻浮,均应受到监护”;在同卷第190段他又对上述思想进行批判:“成年妇女也处于监护之下,似乎没有什么扎实的理由支持这种观点。妇女因心灵的轻浮而常常容易受骗,因而通过监护人的准可对他们加以指导是公正的,这种普遍的观点看起来是华而不实的。”在意大利学者彼德罗.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页)中,转引了盖尤斯的另一段话:“监护人所关心的只是不让妇人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是一种利己主义权力。“学者李富成在《男人:放下你的鞭子》(原载:东方法眼)一文中对此解释道:古代的法律大多明确授权丈夫对可以殴打惩罚凶暴的妻子。罗马法中也规定:妻子是自奴人,丈夫可以对她行使监护权。这里的监护权包含有暴力体罚之意。然而即使在古罗马的盖尤斯时代,家庭暴力已为人们所不齿。盖尤斯在该书第二卷第112、113段中还写道:根据哈德良皇帝批准而制定的一项元老院决议,女性似乎处于比男性要优越的条件之中,因为,不满14岁的男性不能立遗嘱,即使他希望在监护人的准可下立遗嘱;然而女性在不实行买卖婚的清况下,只要不小于12岁就获得立遗嘱的权利。由此可见,妇女立遗嘱的权利也优先于男性。后世的凯特. 米利特等美国女性从这里吸收了有益的成分,将女权主义思想发扬光大(见其作品《性的政治》,钟良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