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宋飞(24)
(十)盖尤斯对奴隶的态度。列宁在谈罗马法典时,说道:“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唯有他们才是有充分权利的公民。不论当时所建立的君主国或共和国。在这些国家中,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只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见《列宁全集》第29卷,第436页,转引自陶希晋《新中国法制建设》,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盖尤斯自己在《法学阶梯》中确实也有将奴隶划为有形物的范畴的记载。如第二卷第260段写道:“每个人也可以通过遗产信托赠与单个物品,比如土地、奴隶、衣服、银子、钱款等。”第三卷第210段又写道:“如果某人非法杀死一名他人的奴隶或者一个属于牲畜的他人的四足动物,他将被判罚按该物在当年的最高价值向所有主进行赔偿。”但是,盖尤斯在对有形物进行归纳时,是将土地、人、衣服、金子、银子和其他无数物都归入有形物。而盖尤斯在该书第一卷对人进行划分时,是将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的。由此,笔者有一个大胆的猜想:盖尤斯是将自由人、妇女和家属以及奴隶都归入有形物之列。根据前文对盖尤斯人法篇写作脉络的梳理,我们得知,奴隶在具备一系列法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获得解放,从而转化为解放自由人的。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盖尤斯在《法学阶梯》第18页中又说道:“奴隶处于主人的支配权下。主人对奴隶拥有生杀权;而且所有通过努力取得的东西,均由主人取得。”“但是在今天,任何罗马市民和其他一切受罗马国家权力管辖的人均不得过分地和无故地虐待自己的奴隶。”这似乎是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和人道主义思想在那个时代对撞所产生的折衷表达。因此,我国法学界的传统说法(古罗马的奴隶在法律上不属于“人”的范畴,而属于“物”,被称作“会说话的工具”,根本无人身权可言;奴隶在罗马法上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属于人的范畴,而是权利客体)在盖尤斯时代已经失效了。
五、盖尤斯在写作方面的特点和存在的不足
(一) 在写作方面的特点:
1.保持萨宾派的基本立场。根据前文的分析,盖尤斯注重市民法,以市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大法官法和万民法等内容为补充;在方法论上注重进化论精神,反对传统的形式主义,不囿于法规的条文。
2.内容简明扼要,非常通俗,且体系完整。其语句精炼、分析精辟,深入浅出,简略得当。
3.务实精神: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根据前文的分析,当理论与实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盖尤斯经常舍弃理论的要求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由于当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法律实践尚不足以以理论上把包含在现象中的许多重要法律关系概括成普遍原则。他同其他罗马法学家一样,认为所有概念、定义不足以适应形势迅速发展,“一切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由此可见其求实精神之一斑。在阐明自己门派的观点外,他经常援引对方门派的意见,而对于本派主张确信有失误时,则能够加以改正,不因门户之别而文过饰非、坚持错误,显示其实事求是的良好学术研究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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