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法律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李宇先
论民商事法律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
在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在人身伤亡的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经常援引《民法通则》第119条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外,在其他的刑事案件中,则很少运用涉及到的民事法律规定解析案件。那么,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民事法律?如果能适用,又将在一个怎样的幅度内适用,本文就旨在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事法律应当在刑事审判中予以适用
(一)既独立又从属的刑民法关系是在刑事审判适用民事法律的法理依据
民事法律能否在刑事审判中予以适用?要释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跳出部门法规定的窠臼,从刑法和民法这两个法之间的关系的视角予以分析。
民法和刑法在法律体系中都属于实体部门法,民法旨在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对私权利进行救济,它仅调整和保护财产关系以及部分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因此,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刑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制裁犯罪,它调整人身、经济、财产、婚姻家庭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较之民法,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更为宽泛。刑民法以上的区别,体现了二者之间的独立性。
而刑法在区别于民法的独立性基础之外,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实体法依据功能区分,分为调整型和保护型两种。民法属于调整型实体法,这类实体法主要是由行为规范构成的,其特点在于,建立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指引人们实施肯定性行为,而不实施否定性行为;刑法则属于保护型实体法,这类实体法是由裁判规范构成的实体法,其特点在于,建立假定及制裁的规范体系,而非建立行为模型体系。当然,裁判规范也会对人们的行为起到间接调整作用,不过它的调整却是通过威慑。那么,从这一点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本身并不创立新的义务,而只是对其他法律分支体系中已经确立的权利给予更有力的认可或制裁”。 可见,民法规范规定的是权利与义务,而刑法规范则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人们违反这些权利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逻辑过程。因此当民法将一种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时,法律的逻辑过程就到此结束,刑法不得再对民法认可的行为给与刑事制裁。
其次,在价值层面上,刑法与民法具有内在一致性。民法注重公平与效率,而一个好的刑法必然是能够促进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和最大化的刑法。因此,民法所保护的利益,也必然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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