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法律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李宇先(2)
第三,从适用层面上,刑法具有最后性和补充性。由于刑法的制裁是最严厉的,所以只有当民法对某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不足以保护或抑制某种特定法益时,才能启用刑法制裁。
基于以上的对刑民法关系的分析,可见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民事法律是确保刑、民法在保护方向上一致性、协调性所必需的,在法理上是可行的。据此,我们也有理由认为那种认为“民法上受保护、刑法上却构成犯罪”的刑民法律冲突是不存在的,这种错误的认识正是基于对民刑法关系的不了解造成的。
(二)我国的诉讼实践决定了需要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民事法律
第一,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存在刑民界定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民交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当事人的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和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这种案件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刑事犯罪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交叉。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有损害的事实、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而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主观与客观等基本要素方面并无太大差异,因此,两者之间就容易发生交叉。
2、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行为交叉。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有时与民事违约行为的外表形态彼此吻合,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发生交叉。
3、刑事犯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交叉。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事实,其与刑事犯罪的交叉比例是很大的。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刑事犯罪与无因管理的交叉,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被管理人意思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与侵占罪构成要件的交叉。
4、刑事犯罪与民事合法行为的交叉。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民事合法行为也可能与刑事犯罪在形式上发生交叉。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在讨论对这种案件在程序上是采取“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 ”的问题,本文无意讨论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要这些刑民交叉的案件,如果已经进入了刑事程序,就只存在刑民界定的问题了,即判断这一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民事违法的“量”的积累,已质变为刑事犯罪。而最终确定这些刑民交叉行为的性质就需要我们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民事法律予以分析、解决,这种必需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任何一个刑民交叉案件都是以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因此,许多问题都需要运用民事法律和民法的理论知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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