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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法律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李宇先(5)

  再以“重婚”为例,刑法中讨论的重婚是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落脚点,而民法中讨论重婚则以维护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落脚点,因此,在针对前后婚姻是事实婚姻时,民法和刑法在认定是否构成重婚时,就会有不同的解释,即民法不认可事实婚姻,但刑法却把事实重婚纳入了打击的范围。 

  另外,刑法虽然与民法在利益的保护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的价值取向仍存在不同。民法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公平和效益,而“公正性,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涉及到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更值得我们重视”。 因此,在考虑了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的同时,刑法更关注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我们以关于收受未办产权的房屋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为例。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注册为准,因此,一般而言,认定受贿不动产既遂与未遂应当以产权是否过户为标准。但是对于行、受贿双方明确约定以不过户房产来规避法律制裁的,应当按照犯罪既遂来处理。可见,形式的合法性是实质合法的前提和基础,而实质合法是刑法评断的本质。 

  (三)有些情况下,不能根据民法确定的案件事实性质,来否认行为的犯罪性质。 

  违反民商法等法律的行为,完全可能违反刑法进而构成犯罪。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因为已经根据民商法等法律确定了案件事实的性质,就否认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运用民事法律知识厘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是确定案件性质的一种手段,在审理很多错综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决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阶段,而应该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分析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以确定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下面的案件为例,张某系一家非国有公司营业部的经理,他先后从公司支取了100万元作为购货资金,后张某在与公司出纳结算时,出纳因工作失误漏结了一笔15万元的购货款。张某发现后,没有声明,而是将这15万元多得的公款用于其个人买股。对这个案件,根据民事法律分析,张某的非法所得,是出纳结算错误造成的,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我们的分析不能仅限于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的发现张某作为部门负责人,对所领取的货款拥有使用、保管、结算、归还及保护其不受侵犯的职责,这一职责不能因出纳的失误改变,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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