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倪毅(18)
4、要有利于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
作为一种特殊企业,监狱企业承担着为监狱的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重要职责,这一职责的完成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问题,因为罪犯的劳动除了具有经济性质之外,还具有明显的改造罪犯的法律性质。建立新的监狱企业体制,不仅要能够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而且要有利于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使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减少或避免“改造和生产”之间的矛盾,增强两者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三)对于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思考一:必须实行监狱与企业分离
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特点,实行监狱与企业适度分开,把原来由监狱自身行使的企业职能从监狱中分离出去,监狱企业职能由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接、管理和运作,实现监狱和企业在职能、人员和机构上的分开,监狱和企业按照各自规律规范运行,它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改造罪犯服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监企分离”改革主要包括:一是建立新的监狱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组建新的监狱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三是分类改革监狱企业;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五是建立监狱与公司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
对于“监企分离”中监狱经济管理与运行体制的具体设想是: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的精神,应在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分别设立监狱生产管理机构。在司法部设立监狱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监狱生产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监狱局成立专门的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母公司);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在监狱设立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单位。集团公司由政府授权,代表国家负责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确定生产项目,组织产品进入市场,享有对其在监狱所设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经营者选择权,监狱负责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实行“监企分离”后,原监狱所属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划归集团公司所有。监狱长不再担任监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选任。同时,由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是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手段的特殊企业,国家在投资、税收、采购销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政策:应根据监狱生产的性质和罪犯从事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符合监狱特点的产业、产品结构,逐步退出高投入、高风险、高度竞争的行业,向自主优势产品、政府采购、劳务加工、劳动密集体型的方向发展。由于监狱生产问题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也是监狱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因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监狱生产管理办法,对监狱生产问题作出政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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