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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倪毅(20)
对此,笔者的设想是:应当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三级财政、监狱管理部门按地区分类,逐项核定经费支出标准。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监狱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地区监狱所需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监狱经费支出必须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属性,实行不同的管理和核算办法。对监狱生产收入制定专门的管理和上缴财政的办法。应明确规定监狱干警工资与生产收入脱钩,不搞“以收定支”、“以收抵支”等。考虑到国家财力的承受程度和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监狱“收入两条线”应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思考四:彻底实施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
监狱及企业办社会,不仅给监狱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沉重负担,也分散了监狱领导的时间与精力,分散了有限的警力和财力,影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而且自办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也容易促发腐败问题。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企业是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服务的特殊企业,两者都不应当承担办社会的职能,现有办社会的职能应与监狱及监狱企业彻底分离。
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的主要设想是:监狱所办的派出所、法庭整建制移交并作为地方有关部门的派驻机构进行管理,地方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各派驻机构的编制,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监狱所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移交当地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改革,要整建制移交,一步到位;边远地区暂时无法移交的,也要与监狱脱钩,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单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负担。各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要与监狱脱钩,但要分类管理。为监狱人民警察和职工提供工作必需用品及为罪犯提供大宗生活必需品的服务项目,应由监狱国有独资公司设专门机构、人员并通过招投标形式统一购置、统一配送、统一服务。其它各类后勤服务机构要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监狱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逐步改造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监狱所办的包括安置警察家属、子女就业的纯工人企业,应与监狱脱钩,并按照产权关系进行移交或改造。国有企业或国有持股企业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管理:集体企业应按职工意愿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期间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应予以指导。


结束语
我国的监狱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研究,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始终把监狱安全稳定放在首位,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大胆尝试,按照既要管好监狱,又要管好企业的目标,妥善解决好监狱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建立起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配合的管理体系,即按照监管改造规律运作,依法行使刑罚执行职能的监狱管理体系,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监狱经济体系,这是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同时还要注意到,监狱经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是监狱工作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要服务于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需要,因此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和监狱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是基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同时促进监狱体制改革,二者具有辨正统一关系。目前司法部正着手研究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尽管监狱体制改革的难度很大,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司法行政系统与监狱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监狱经济也一定会走出困境,实现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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