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倪毅(4)
笔者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亲历了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和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参加了经济管理研究生课程学习以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进行监狱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走出监狱经济发展困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安全稳定职能的迫切需要。所以,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经济管理模式,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本文以经济管理学科的相关理论作指导,阐述监狱经济的概况,分析我国监狱经济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求具体之改革措施。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
(一)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
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职能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即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从监狱这一微观层面讲,已经超出了刑罚执行的范围,但这一问题本身又与刑罚执行活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能脱离监狱及其行刑活动而完全独立存在。无论哪个时期的监狱,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都难以回避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即罪犯劳动问题。
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纯粹的经济活动。而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既具有一般经济活动的共同内容和本质,同时也有它自身的特性。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其前提条件是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没有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也就无所谓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据此,可以将监狱经济定义为:与监狱行刑活动相伴而产生,以罪犯为主要劳动力并在其过程中完成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总和。监狱经济的核心是监狱生产,监狱经济的组织主体是监狱企业,而不是监狱,对监狱而言,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独特性。监狱经济的存在、运行和发展,也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讲成本和收益,不能提供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监狱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
(二)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
1、监狱经济与监狱行刑的融合性。
与一般社会经济活动相比较,监狱经济与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监狱经济活动以监狱的在押犯为主要劳动力。作为劳动者,国家有义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加以开发利用。作为罪犯,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监狱经济活动和监狱行刑活动,都离不开罪犯这一共同主体。与罪犯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身份相比较,罪犯作为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的身份应是根本的,罪犯无权以参加监狱经济活动为理由,而摆脱监狱对其进行的惩罚和改造活动,任何组织也无权以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为理由,而使罪犯脱离监狱行刑活动。在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罪犯接受刑罚的前提下,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一监狱经济特殊的活动才能存在。所以,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监狱行刑活动直接影响着监狱经济活动及其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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