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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倪毅(5)
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由于罪犯是这两个活动的共同主体,因此,监狱经济活动不仅和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联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其融合在一起。依据我国刑事法学原理和有关刑事法律规定,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即监狱行刑,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惩罚和改造罪犯。剥夺自由是惩罚罪犯的内容之一,除此之外,依法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劳动,以及给予罪犯较低的劳动报酬等,也是惩罚罪犯的内容。因此,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或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同样也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因而,罪犯劳动本身包含着刑罚对罪犯的惩罚性在内。
2、监狱经济存在的客观性和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监狱经济虽然以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为前提,并受监狱行刑的影响和制约,但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相对独立性。监狱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也是监狱的权利。但是,监狱在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并不能否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一客观要求及其实践活动。罪犯入监服刑,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无条件地为罪犯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原则也并不因一个人的法律身份的改变而改变。罪犯需要劳动,罪犯必须劳动,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监狱经济的存在是客观的。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并不会影响监狱的行刑活动,在服从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它反而会促进监狱行刑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监狱经济的存在不但是客观的,而且其运行也是相对独立的。监狱不能以行刑为借口,直接干涉监狱经济活动,也不能为监狱经济活动制造障碍。监狱经济在运行过程中,要服从市场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这样,监狱经济活动才能存在并正常运行。监狱行刑活动虽然会影响监狱经济活动,但它却不能改变监狱经济活动的本质,监狱经济活动更不能演化为监狱行刑活动。
3、监狱经济追求效益的双重性。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监狱经济首先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是经济活动的一般性质的内在要求。如果没有好的经济效益,监狱经济就无法存在和发展。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须追求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国家组织罪犯劳动,除了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发展监狱经济,获取经济效益,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目的之外,另一个目的则是要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改造。由于监狱经济活动的劳动力主要是罪犯,如果在其运行过程中不重视甚至放弃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那么,监狱经济将会因缺乏合格劳动力而无法正常运行,监狱经济也就无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则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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