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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倪毅(6)
(三)监狱经济关系
社会生产都是劳动者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一种集体活动。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要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各种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存在及其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到生产活动本身的效益,影响到各方经济利益的实现。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然会存在罪犯与国家、监狱(企业)、社会等等间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根据我国监狱经济发展的历史及目前的有关规定,监狱经济是具有国有性质的经济成分,监狱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罪犯虽然也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他们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实现与这部分生产资料的自愿结合。因此,在监狱生产的运行过程中,从罪犯与国家之间的地位看,不可能是平等的,罪犯不可能成为监狱生产过程中的主人,他们无权行使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从分配关系来看,对罪犯而言,监狱企业也应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但由于罪犯劳动本身的改造性质,决定了罪犯不可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其劳动成果除扣除交给社会的那部分之外,其余成果全部归自己所有。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罪犯给社会、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因此,罪犯的劳动成果必须扣除罪犯给社会和他人的损害赔偿,剩余的部分才归犯人所有。
----从交换关系来看,罪犯虽然也存在着与社会的交换关系,但由于罪犯没有人身自由,罪犯在交换中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从消费关系来看,由于国家与罪犯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罪犯的消费完全是为了个人,不具有依附性,也没有歧视性。而且罪犯本身又是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其个人消费与刑罚执行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罪犯消费在更大程度上具有集体性和保障性。
(四)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
1、经济原因。
组织罪犯参加监狱生产劳动,是罪犯生存的必然要求。与普通公民一样,罪犯也是消费者,为了维持生命的存在,罪犯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只有靠生产劳动才能创造出来。在罪犯的生命得以维持、延续的条件下,才能谈到对其的惩罚和改造。那么,罪犯怎样才能取得生活资料呢?从理论上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罪犯获得消费品的原则与普通公民一样,也是按劳分配;另一种情况是国家财政无偿提供罪犯的生活费用,即由守法公民向国家交税来养活违法犯罪者。而后者只能是建立在罪犯拒绝参加劳动、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基础之上。但拒绝参加劳动和缺乏劳动能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可依法强制罪犯参加劳动;可通过教育等方法转变罪犯观念,使其愿意参加劳动;也可用经济和政治利益的手段,激励和刺激罪犯积极主动参加劳动;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罪犯,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这样,通过加强对监狱企业的管理,以及国家给监狱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等措施,都可能使监狱企业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最终使罪犯通过劳动获得自己的生存资料。因此,组织罪犯进行劳动即组织监狱生产,从而让罪犯通过自我劳动来维持自我生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科学合理的,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罪犯身上的特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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