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倪毅(7)
另外,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是监狱经济产生的经济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的有限性对经济的发展构成严重的制约。与过去相比,罪犯构成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罪犯年龄普遍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高,作为掌握着一定知识和技能的罪犯,他们是社会劳动力资源的组成部分,数量也较可观,对其加以开发利用,是社会的要求,也就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罪犯虽然是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破坏者,但还有可能成为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对这些依法集中起来的劳动力资源不加以开发和利用,从纯经济角度看,是对经济资源的浪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对法律效率原则即行刑低成本、高效益原则的违背。因为罪犯不仅以失去自由作为接受刑罚的成本,而且它同时也支付了劳动力资源这一成本,不对这一资源加以利用,对罪犯来说就只有成本投入,而没有经济收益。作为年龄构成偏低的罪犯群体,他们是社会未来的劳动者,对他们的劳动技能加以培训,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所以,罪犯本身及其构成发生的内在变化,促使政府不仅要惩罚和改造罪犯,而且要培植、开发和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监狱经济因此必然产生。
2、社会原因。
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生命体,而且是社会意义上的生命体,社会性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人的社会性主要是通过人与人之间感情与物质的交流和交换来体现和实现的,而这种交流和交换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在社会的生产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
罪犯虽然是被剥夺或限制自由的人,并被囚禁在一定的场所之内,但他们并没有失去人的社会属性,而且也不能将其与社会完全隔绝,使其失去人的社会属性。在罪犯被囚禁、失去一定自由的前提下,其与社会进行交流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渠道,就是监狱生产劳动。监狱企业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就与社会建立起了直接的联系,罪犯通过创造物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社会生产的产品也输入到监狱和监狱企业,使其需要得到满足。生产劳动作为一个媒介,把罪犯和社会联系起来,实现了罪犯和社会之间的交流,使罪犯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因此,由监狱生产劳动形成的监狱经济是罪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监狱人格,并重新社会化的真正起点和重要途径。
3、法律原因。
生产劳动既然是人的社会性的要求和体现,是人谋生的手段,那么,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通过人与人的交流,通过人与自然的斗争,必然会形成对生产组织体内所有成员产生约束作用和普遍认同的观念、制度和规则。个体对于组织而言,适应这些观念、制度和规则者得以存在,不适者将被淘汰。为了求得生存,个体必然会不断地适应组织的要求,为此,它就必须不断对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加以调整。这样,作为存在于生产组织体内的个人,其观念和行为必然会发生积极的变化。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要改造罪犯,即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观念,矫正罪犯畸形的犯罪心理结构。而生产劳动本身就具有使人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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